新版《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

温州网 2018-06-28 07:44:16

  温州网讯 6月26日、27日,我市召开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下简称《条例》),并将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了解,《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依据条例立案查处案件7100多件,有力推动全市市容市貌的改善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但随着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以及我市城市管理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实现良法善治。

  那么,新修改的条例与旧版有何不同,《条例》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优化?昨日,记者邀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旭东,请他来为我们作出解答。

  关键词:新增

  非广告户外设施将受规范约束

  各类影响市容责任更加细化

  新修改的《条例》第二十五条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非广告招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要求。此外,以后我市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王旭东解释说,随着城市的发展,户外设施的数量与日俱增,目前管理界限较为模糊。在新版《条例》中对该区块的类别进行了细化。比如以前设置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今后也将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新条例规定,除大型户外广告外,我市设置的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其他户外设施,也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此外,作为与第二十五条的对应责任规范,第五十二条也进行了修改并新增加一款,对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或者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将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对设置户外广告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设置其他户外设施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王旭东说,旧版《条例》只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而新版《条例》的规定更加清晰明确。

  关键词:修改

  特殊情况饲养的家禽家畜无需审批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由主管部门核准

  《决定》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还应当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修改为“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王旭东说,修改后的《条例》简化了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能,也更加符合行政效能的要求。

  据了解,以前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报批流程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环保部门分别核准。而新版《条例》出台后,对于该项的核准,以后只需要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核准过程中经环保部门同意即可。

  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也就是说,以后符合相关条件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等,无需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此外,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置。”

  “对此条例进行修改,主要为了与《监察法》的表述保持一致,而做出调整。”王旭东解释道。

  关键词:删除

  避免与上位法竞合

  删除三款条例

  为避免与上位法发生竞合,新版《条例)删去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王旭东说,删除以上条款,并不代表涉及的内容就不受约束,而是遵循其他新出台、新修改或新施行的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如旧版《条例》中的第四十六条则可参照2017年11月30日出台的《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的管理办法;而第五十五条则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进行管理和处罚。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庄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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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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