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

温州网 2018-09-10 06:30:15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高标准推进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

  1.大力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全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串点、连线、成片,以竞争性分配方式,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给予总计4800万元的补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新认定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创建工作试点的县给予20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一级美丽乡村示范县的奖励300万元。在乡村振兴示范带范围外,每年遴选6个美丽乡村标杆乡镇,每个乡镇奖励100万元。

  2.深入建设“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对农合联(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补助。对市区农信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当年涉农担保业务担保额的2%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风险补贴。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支持农合联组织针对会员的特有工种、实用技术、业务工作等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须符合标准)的8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3.深入实施精准脱贫。每年安排3470万元资金,以各县(市、区)扶贫工作任务完成考核结果为标准,采取因素法进行差异化分配,重点用于直接推动或带动扶贫对象增收或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项目,因素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其中800万元重点支持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覆盖的81个乡镇扶贫工作。每年安排1300万元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领域小型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以发展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以支持财政支农资金折股量化贫困对象为目的的农业农村发展项目。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对各地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按年度投资予以奖励,市本级及市区每年不超过45%。

  4.落实乡村振兴用地保障。对纳入省市任务并取得村土地利用规划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的,按项目涉及户籍人口数分别奖励200万元(999人〈含〉以下)、400万元(1000人-1999人)、600万元(2000人〈含〉以上)。市级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每年预留1000亩定向用于支持西部交通、生态休闲产业等重大项目建设,补充耕地调剂费由使用地支付。

  二、提升发展效益农业

  5.打造农业产业平台。对列入市级田园综合体试点的项目分三年给予总计3000万元的补助,并从中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试点。对通过市级评审上报省、国家农业产业平台的项目,并如期通过上级验收投运的,按其运营评价给予相应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按照因素法考核下达给各县(市、区)。

  6.鼓励提升农业科技供给水平。在全市优选3-5个品种选育协作组,按照实际育种年限给予不超过五年的连续年度50-100万元经费补助。新育成的品种(系)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或通过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次年给予第一育成单位5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品种审定(认定)或确定为省内种植业主导品种的,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支持科技特派员带项目在基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和科技帮扶。对承担农业农村基础信息采集试点和农业物联网建设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资金。

  7.支持农业品牌建设。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好粮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和区域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通过国家级(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安排300万元重点支持1-2个县(市、区)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控制、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品牌经营和管理、农业生产标准化等建设。对创成水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县(市、区)给予60万元奖励。列入食用农产品标牌标识建设的试点县(市、区)给予500万元补助。对完成市级“阳光农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8.支持互联网+农业体系建设。市级对各县(市、区)建设和运营的农产品展示体验中心(新零售模式)给予15万元补助。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建立农产品营销、分销平台,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销售主体,按照前20名的排名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培育壮大农业产业经营主体。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5万元奖励。

  三、培育农业新产业新业态

  10.支持发展粮食新业态新规模。市区粮食企业实施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粮食新业态项目,给予项目投资额20%、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市区发展规模种粮、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和连片种植旱粮面积50亩以上的大户,在省补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通过因素法分配到各区,统筹用于粮食生产相关补贴政策。经认定符合“五代”标准(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实行“粮食银行”或订单入市引导优质粮油生产、拓展全产业链、发展“产储加销”一体化的,追加奖励20万元。市本级年度产值(销售额)首次达到5千万元、1亿元、5亿元的粮油骨干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1.引导粮食加工储备技术改造。对纳入市级应急体系的新建粮食加工生产线,给予设备投资40%的补助,每百吨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主要设备更新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日加工能力提高50吨以上的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2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鼓励社会储粮工作,市区粮食企业实施准低温储粮改造且库存量100吨以上的,给予每50平方米3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市本级纳入社会化储粮大数据建设的主体,每新增千户数据终端,给予20万元补助。对市本级新发展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给予投资额40%、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配送中心每新增5家标准配送网点给予10万元补助。

  12.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对完成现代化规模猪场(年出栏1万头以上)和省级美丽牧场(数字化牧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分别按照每个任务补助150万元和20万元的标准,补助到项目所在地乡镇统筹用于畜牧产业发展。

  13.支持现代渔业建设。对通过农业农村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考核验收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奖励。建设集渔船避风补给、渔获交易、冷链物流、精深加工、休闲观光、城镇建设为一体的现代渔港经济区,对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最美渔村(特色渔村)、休闲渔业示范(精品)基地等称号的县(市、区),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给予奖励。开展市级水产加工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对基地所在县(市、区)给予不超过基地建设总投资5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开展市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对所在县(市、区)给予不超过建设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通过省级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考核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给予50万元奖励。

  14.着力发展森林康养业。积极开展森林康养产业示范点建设,每年安排330万元,以竞争性遴选方式每年择优选取1-3个示范点,由县统筹用于市级示范点建设的补助,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15.大力发展民宿经济。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专业合作社模式整村发展民宿,对新建成民宿经营户15户以上的民宿集聚村,并实现统一管理的,一次性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20万元奖励。

  16.提升发展供销流通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综合体、为农服务中心投资额不少于30万元的新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40%、最高30万元的补助。市区农资和日用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或承担供销社业务企业开展农资和日用品经营网络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投入电子商务企业2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新建农产品加工、农批市场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40%、最高50万元的补助,具体奖励额度根据项目规模、实施情况和产生效益等情况综合审定;在全省范围内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四、构建绿色生态屏障

  17.全方位开展环境整治。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按照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平原河网整治和“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赋分给予奖励,赋分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实施“土十条”、六大行业整治、七大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项工作的年度考核等次分别实施三项奖励,优秀档(2个)奖励50万元,良好档(3个)奖励30万元。支持排污权回购,活跃排污权市场流通,对于企业排污权回购项目,根据相关审核及核准金额予以拨付。

  18.建设生态绿色示范。县(市、区)、市级功能区获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命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对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美丽温州提升工程项目实施考核奖励,每年优选3个市级项目,给予4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海洋生态建设示范项目所在县(市、区)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60%、最高500万元补助。每年遴选1-3个成效突出、具有实际推广意义的市级绿色系列创建类(绿色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基地)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总投资3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9.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市级饮用水源地专项补偿资金原则上对瑞安市、文成县、泰顺县、瓯海区分别按照3.99%、55.47%、35.94%、4.6%的比例实施因素法分配补偿,鹿城区、永嘉县每年定额补偿50万元,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或年度任务完成不理想的根据考核结果扣减补偿资金。对珊溪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人口向集雨区外统筹集聚按照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珊溪水库入库支流水质提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库周岸线环境综合整治、库区监控系统等工程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全额补助;对水源地植树造林、林相改造和封禁治理、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裸露面生态修复、茶果园综合整治、地质灾害点治理等项目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按投资额60%-80%予以补助,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工程的增加补助5%;珊溪水库库区畜禽养殖污染长效管理项目按1500元/平方公里标准补助属地政府,连续3年每年安排500万元对经济困难的原养殖户经营的转产转业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30%的补助,对吸收原养殖户就业、帮助经济困难养殖户脱贫致富的项目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15%的补助;每年安排150万元实施鱼苗投放;以上项目补助支出三年总计3.1亿元,在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人口统筹集聚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20.提高河流湖泊山塘水质。市区认定为市级重点美丽河湖创建计划的项目,给予核定投资50%、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按照6分/方的标准引珊溪水库、泽雅水库生态水入温瑞塘河,提高河流水动力条件和自净能力。推进美丽山塘建设,市本级按照不超过山塘整治项目年度投资45%的比例给予实施主体经费补助。

  21.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建立实行市级公益林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联动调整机制,推动补偿标准稳步增长,省级以上一般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35元/亩,增加部分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现行分担比例承担。推行借款人以林权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公司对该贷款进行担保、市财政安排资金对担保公司进行风险补偿的贷款模式,风险补偿按照担保公司年新增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额(不含续贷担保)的0.5%执行,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2.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对市区新建改造提升、符合文明城市创建要求、项目年度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的再生资源网点给予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供销社系统内企业或承担供销社业务企业投资新建的、项目年度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的市区循环经济管理服务点(分拣集散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3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投资不少于20万元的市区供销社再生回收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年投资额50%、最高20万元的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70万元用于实施化肥淡季储备。

  五、筑牢乡村振兴安全底线

  23.保障各类水利工程安全。对市本级承担的规划编制及课题研究、项目前期、水利设施和灌区建设的维护管理实行全额补助。推动水利工程管理市场化专业化,市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实行市场化管理的,按单个年度合同额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100-150万元(不含150万元)、1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四档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加快水利工程建设,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和浙南产业集聚区按照上年度重点水利工程和面上小型农田水利、河道清淤等项目完成投资(已单独安排的山塘整治、美丽河湖建设等除外)给予10%的补助。严格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市本级和市区小型水库通过考核后按照1.5万元/年·座的标准补助水库巡查工作,其他地区按照1万元/年·座的标准补助。市区范围内实施水利工程标准化建设的,按照水利部门明确的分类补助基数给予30%的补助,文成县、泰顺县和苍南县补25%,其他地区补20%。开展堤防灾害保险工作,以合同价为基数,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补助90%,洞头区、泰顺县、文成县补助8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补助70%,乐清市、瑞安市补助50%。

  24.大力实施“除险安居”。加快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2018-2019年继续给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等5个加快发展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涉及群众人均5500元的补助。支持文泰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其中异地迁建、自行购房、本地重建农户人均补助5000元,发放到户;并按照异地迁建和自行购房农户人均5500元标准补助两县统筹用于安居工程建设。

  25.保障农业灾后救济。安排800万元设立农业救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突发自然灾害后农业(含农、林、渔)灾后恢复生产设备、设施修复购置、种子种苗采购、补种补植及动植物疫病防控等。

  附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本政策所列的奖补对象包括属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等行政单位。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如正文无明确表述,均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市财政资金,不涉及财政体制分担。但政策明确的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相配套资金也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执行责任分工表

  来源:温州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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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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