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气“好”多抓了两只石蛙 不料刚好达到入刑标准

温州网 2018-10-23 08:18:00

  温州网讯 男子黄某和朋友相约去泽雅山上抓石蛙解馋。黄某运气好一个晚上抓了20只,而其朋友抓了18只,随后两人被民警抓获。根据法律,非法狩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数量达到20只的将被追究刑责。得知自己面临刑事处罚的黄某傻了眼,原来石蛙抓得多,并不是运气好啊!

  石蛙,学名棘胸蛙,多待在山涧旁潮湿石洞,昼伏夜出。石蛙有“百蛙之王”的美名,属于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今年34岁的湖南人黄某,听说泽雅镇山上的山涧边有不少石蛙,味道鲜美,就想抓一些自己食用。8月12日晚,他约了一个朋友,带上一套简易的照明设备上山寻找石蛙。朋友先“收工”,在等待黄某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发现摩托车一辆,摩托车上有2个袋子,分别装着石蛙18只和20只。后黄某也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讯,黄某交待了自己非法捕捉石蛙的事实。黄某称,当晚朋友抓了18只石蛙,而他的运气更好,抓了20只,沾沾自喜的他准备再去别处碰碰运气时,没想到被民警抓了个正着。而当民警将法律法规告知他时,他傻了眼,抓捕石蛙的入刑标准是20只,他刚好够数,而其朋友因为少抓两只侥幸逃过一劫,处以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法狩猎罪。

  温州市森林公安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非法狩猎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山上有不少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动物,捕捉数量达到20只就可能构成犯罪。像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的入刑标准更加苛刻,伤害一只就要被追究刑责,希望广大市民引起注意。”该工作人员提醒。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黄伟

  通讯员: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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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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