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临街店面拆迁补偿有新标准

温州网 2019-01-08 06:50:00
《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将于本月13日起施行。

  温州网讯 今后,鹿城区临街店面拆迁补偿有了新的政策依据。《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门面房补偿规则若干意见》将于本月13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5年鹿城区政府出台的《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变更营业用房认定及补偿办法(试行)》为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涉及“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改造过程中发现“门面房”的用途确定和补偿问题尚缺乏系统的政策体系。

  去年,鹿城区结合全域谋划“大建大美”项目的总体规划布局,相继启动了蒲鞋市街道下垟头片区等10个旧片区改造项目。此次《若干意见》的出台,有利于理顺旧片区改造中门面房的政策处理流程,切实解决房、地登记用途不一致,或者产权证用途记载为非住宅或空白、对应土地证用途记载“商业”或“商住”等问题。

  《若干意见》对“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的补偿规则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对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商业的,该门面房按营业用房相关政策予以补偿。如经实施单位调查核实该房屋原始结构为二层及以上楼房且上世纪老式房地产所有权证记载为市(楼)店的,该门面房除底层建筑面积以外其余部位可按住宅用房相关政策予以补偿。

  对土地证记载用途为商住的,土地证未记载商业和住宅各自分摊土地面积的,该门面房底层临街(路、巷等)自然隔栅(隔墙)前部位建筑面积按营业用房相关政策补偿,其余部位建筑面积按住宅用房相关政策补偿;土地证已记载商业和住宅各自土地分摊面积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土地确权登记后扩建的建筑面积除外)中的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补偿建筑面积分别按土地确权登记的用地总面积中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此外,《若干意见》还对合法及可视为合法住宅用房实际改变为营业用房使用的(以下简称“住改非”)认定标准和房屋面积确定规则进行明确。其中,规定部分“住改非”情形,按营业用房补偿被征收人时应当扣除改变功能收益。改变功能收益按被征收房屋营业用房评估比准价与住宅用房评估比准价的差价计算。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并腾空交付验收合格的,应扣除的改变功能收益可按差价给予优惠85%计算。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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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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