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妇幼保健所】坚持“无偿献血”,也需要有“中国特色”

温州市妇幼保健所 叶炯 2019-03-15 16:26:00

  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实施。

  2018年,《献血法》实施“无偿献血”也已经走过了20年。20年,《献血法》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大的积极的作用。

  但《献血法》的顺畅运行,仍然伴随社会的发展面临一些“阵痛”。

  根据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做好本单位的献血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理部门在为各单位设置献血完成指标数的同时,也鼓励采供血机构或者献血公民所在单位可视其交通、食宿、误工等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正是这一“补贴”,引来诸多争议。

  “一些单位为顺利达到献血完成指标数,利用盈余献血补贴拉拢非本单位献血者”,标榜严格按照规定采血的“招募献血”已成为可被非法组织献血者利用成为依托献血而牟利的一个漏洞,甚至献血单位主动伪造个人信息参与献血的现象;其次,发放补贴与有偿献血的界限似乎也存在“人为”模糊,不少单位补贴数额高企,转眼间“献血”变味“卖血”。

  所以,坚持“无偿献血”,也需要有“中国特色”。

  从1998年开始,“无偿献血”是国家一直坚持的献血形式。而在我国,献血工作的主力军是社会各界以单位团体形式承担,这也是我国献血工作的一个特色。《献血法》第六条也有“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的表述。在目前我国民众缺乏献血知识,社会自愿无偿献血氛围不浓厚的现况下,从国家的文明程度和健康中国的角度来看,希望各界人士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带头作用。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在当前时期,国家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实情而为保障采供血事业的健康发展设置,是“中国特色”的献血形式的一种选择。

  但是,在“中国特色”的献血形式上我们还需要走得更远,考虑的更全面,才能不让有心人有机可乘,扭曲“补贴”的真正意义;才能更好的保障采供血、用血的安全,不让“献血”变“致病”;才能更好的弘扬自愿无偿献血的奉献精神,推动国家文明和健康中国。

  首先是制度上求变。老制度,要有新内涵。“补贴”不能流于简单粗暴的现金或物质补贴形式,除了以牛奶、毛巾、牙膏等纪念品的形式,还可以同职工的培训、学习,或者升学就业、交通出行、公推公选等方面相挂钩,甚至纳入相应考核系统以及社会诚信体系。让“献血”也能成为导人向上,推动社会进步的一个有效手段,让职工与单位达到“双赢”。

  其次,开展“献血教育”。目前我国民众缺乏献血相关知识,普遍对献血存在恐惧心理。教育部门如能将献血教育融入到中小学生教科书中,大力开展科普活动,必将对我国未来献血工作的开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而对于多次无偿献血者,其实我国有些省市已经有了先行先试,给予奉献奖等适当奖励,作为五好家庭、先进人物、荣誉市民、模范公民评选的优先条件,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最后,积极化解“用血难题”。不仅需要职能部门充分运用行政杠杆及时介入适时监管,更需要医疗机构改进采集技术,通过自体供血、血液回流与再生等先进技术来缓解血液供应不足的现实难题。民众用血不再难,才能让“献血”真正回归“无偿”,才能让多些公益精神,少些拜金心态的理念更多底气。如此,才能维护无偿献血的公益生态与行业秩序,传递社会大爱。

  “为他人着想,捐献热血,分享生命”,相信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更加美好的健康中国。

点评:

  说起“无偿献血”,大家对其争议的焦点和解决争议的举措想法大同小异,而本文贵在角度新颖,坚持“无偿献血”,他山之石固然值得学习借鉴,更重要的是要结合“中国特色”,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方法解决中国的“无偿献血”困境,这就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用中国方法解决中国问题,才是解决当下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的有效途径。把握好中国“无偿献血”问题产生的根源,那么文章最后提出的制度变革、强化宣教还是技术提升等,都顺理成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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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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