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噪声监管困局何解?姚高员针对此事作批示

温州网 2019-04-12 07:44:02

  温州网讯“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遇囧”系列报道刊发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4月10日,《代表在线》栏目邀请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人大代表和市民代表共同讨论“囧境”的破解之道。

  市委副书记、市长姚高员日前作出批示,要求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解决噪音扰民问题。而在办法发布前的“过渡期”,为尽快摆脱“囧境”,将由市司法局牵头联合四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解决及工作方案。

  探究“囧境”症结

  记者此前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自2018年生态环境部门因《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废止,取消“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以下简称“许可”)事项审批后,相关部门的监管陷入囧境:生态环境部门“没有审批权,管不了”;作为技术把关方的各地住建部门对于是否出具《证明》做法不一,有的给出有的不给出;作为监管方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则表示执法遭遇“连续施工真实性”的挑战;市民、施工单位更是怨声不断。如此困局,其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儿?

  “证明”出具的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规定,夜间施工需要证明,但是法律规定又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来证明,所以才出现如今这种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副处长林军认为,部门不明确是关键原因。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芳芳则认为,《防治法》虽然对证明出具已有规定,但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证明的具体内容、时间段、工艺要求等细节是缺乏的。由此导致各个职能部门在职权和范围实施操作中出现问题。

  “对于夜间施工现有法律依据很明确,管理依据也很充分。但是法律规定中一些配套依据,在现实中还没有跟上。”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副处长林志数表示,之所以出现囧境,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法条中“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概念表述不是十分清晰,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二是施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过于简单。按照《防治法》规定,施工单位夜间作业,具有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的法定义务。但由于法律没有对公告的时间、公告的内容、公告的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施工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时就容易走样。

  职能部门在监管中存在衔接问题

  “现在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问题在于职能部门之间如何衔接好,各自应该承担哪些职能需要明确。”除了配套制度有待完善,市人大代表、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千里认为,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管,相关部门存在监管漏洞。例如,住建部门需要对夜间施工的必要性进行认定,认定涉及的内容是否全面,认定后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是否顺畅,还有施工单位的公示情况、降噪措施是否已在监管之列,“这些方面我觉得各部门还没有对接好”。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指导处副处长戴熔燎、市住建局建筑业处副处长陈凡都认为,在夜间施工噪声监管中,部门配合上存在衔接问题。陈凡坦言:“症结在于许可审批取消后,部门联动有所滞后,部门间没有及时对后续的工作进行沟通和安排。”

  聚焦“破局”之法

  面对困局,与会各方先后就三个方面展开破解之道的探讨,一是“夜间施工许可”是否需要恢复?二是是否效仿杭州、宁波对噪声监管予以立法?三是如何尽快脱离“囧境”,可有应急之法?

  现有法律规定完整,无需恢复“许可”审批

  在“许可”取消后,噪声监管陷入困局,不少部门也曾呼吁,希望恢复“许可”审批。那么,设法恢复“许可”,是否是解决之道?

  对此,林军认为,没有必要恢复许可。“根据现在的法律法则规定,其实只要由住建部门出具证明,再通过制度设计把条款完善起来,就可以解决问题。像许可取消后,鹿城区的做法就实现了平稳过渡。”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制度设计是完整的,不需要额外设置许可事项。”林志数也表示,《防治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核心本意是“禁止是原则,不禁止是例外”。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要及时出台配套制度,明确法条中“特殊需要”指哪些情形,特殊需要夜间施工的证明主体,夜间施工公告的具体内容,职能部门在监管中的衔接事宜等。

  联合制定配套法规及过渡期应急方案

  根据现有法律,解决问题既然无需恢复“许可”,而与会各方都明确了完善配套制度的重要性。那么配套制度是否需要效仿杭州、宁波,通过地方立法来完善呢?

  “我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需要科学的立法论证。如果确定必要,将按规定启动立法程序;如果通过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可以有效解决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问题,那就不一定启动立法程序。”林志数表示,市司法局将根据市长的批示要求,牵头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研究具体解决及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决策。“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时间周期比较长,而解决噪声污染又迫在眉睫。我建议,短时间内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一个工作方案,解决好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部门相关负责人现场协商应对办法

  市人大代表朱千里建议,职能部门必须结合温州本地的实际情况、老百姓的呼声和施工单位担心的问题,细化国家法律规定,出台操作性的措施。

  令他意想不到的是,讨论会一结束,四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在现场马上就过渡期应急方案进行协商,聚焦证明完善化、公告制度化、部门监管联动等方面的内容。

  林志数说:“我认为应急方案最重要的是要关注三点:一是明确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牵头部门;二是对没有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夜间施工行为,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并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三是夜间施工的单位,应借鉴杭州等地做法,履行好公告、降噪等法定义务。”

  陈凡也坦言:“接下来在证明出具环节我们将从严把关,同时进一步对证明的内容进行完善和细化,杜绝施工单位钻空子,超审批范围、超审批时间施工。”

  戴熔燎则建议,住建部门作为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应该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公告工作。而执法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公告情况的巡查和监管。

  对于夜间施工噪声监管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本报《代表在线》栏目将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张新彤 实习生戚舒翔

温州新闻网全媒体矩阵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张湉责任编辑:董晶亮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拜尔口腔医院
  • 1
  • 2
  •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