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以版权保护拒提供底片合法吗 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属于侵权吗

温州网 2019-04-21 09:17:00
黑洞图片”版权纷争,使“知识产权”成为舆论焦点。

  温州网讯 “黑洞图片”版权纷争,使“知识产权”成为舆论焦点。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温州启动2019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

  不少市民可能对知识产权不太熟悉,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我们请来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温州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海静律师来解答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

  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

  属于侵权吗

  市民王先生咨询:我因为长得比较有特点,被朋友做成了表情包。请问制作这样的表情包属于侵权吗?表情包的版权属于谁?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即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王先生的表情包是作者构思、设计并独立创作出来,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创作者应是表情包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著作权归属于王先生的朋友。

  应当注意的是,王先生的朋友作为作者,擅自将他人形象制作成表情包,有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所以如果作者想要将表情包商业使用,还需经过王先生本人的授权同意才可以在广告文本或衍生品上使用。但如果非用于盈利,还是可以合理使用的。

  另外,恶搞表情还会涉及名誉侵权。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真人表情包以他人人物形象为原型,如果配以诋毁性质的文字或恶意扭曲原人物形象,就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总结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黑洞”图片是作品吗

  它的版权属于谁

  市民周小姐咨询:4月10日,人类首张“黑洞”照片公布。图片网站视觉中国标注了这张“黑洞”照片,声称其拥有版权,购买后才可使用。而欧洲南方天文台回应说未授权给任何个人和组织。所以,“黑洞”图片是作品吗?它的版权属于谁?

  律师解答:关于黑洞照片是否属于作品,这样的问题很新。黑洞照片,不同于普通照片,黑洞照片是天文学家和软件工程师利用多个天文台的射电望远镜获取到的数据,用计算机软件通过算法算出来的。虽然看起来像照片,但法律性质更接近图形作品,在理论指导下,利用算法还原了残缺的图像,拼出了最接近真实黑洞的照片。同时,其主要应用于科学领域,其创作没有考虑艺术性问题。比如洋流图、地质断层图、银河系示意图这样的示意图,所以应当作为图形作品进行保护。

  如果黑洞照片属于图形作品,那著作权人就应该享有著作权。黑洞图片的版权不归视觉中国,从The 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以下简称ESO)欧洲南方天文台的官网可以看到,黑洞照片的署名是EHT Collaboration,也就是事件视界望远镜合作组织。关于如何使用不侵权,发布此照片的欧洲南方天文台网站对图片的使用方法有详尽的简介。简而言之,图片版权受创作共享协议4.0版[iv]约束:大家可以自由使用、修改,商业性使用也没有问题。但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在黑洞图片上标明权利人和链接,比如ESO/José Francisco (josefrancisco.org) ,如果对作品修改的应当加以说明。

  公众号昵称包含

  他人商标名是否侵权

  市民高女士咨询:我在运营一个本地微信公众号,昵称为“温州XX”。不久前,有个自称“XX”商标的持有者找到我,称公众号昵称侵犯了他的商标专有名称,要求我们改名或者花8万元购买他的商标。由于我运营的公众号涉及多个类别,而对方只持有其中一个类别。请问,我侵权了吗?我是否要购入这个商标?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下,首先确定对方的商标是否也包含了在微信类别上的注册,其次要看高女士运营的公众号经营的内容是否与对方注册的商标类别相同。若不存在以上情况,从法律角度而言,应当不属于侵权。但从实践角度来说,公众号平台还是更加偏向于有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权人,如果对方进行投诉,则很可能会被封号。个人建议进行改名,在改名时做好基础的商标检索,以防再次与他人的商标冲突。但若,该微信公众号已经投入足够多的心血,则也可考虑是否购入商标,关于价格可以与商标权人协商确定,以书面合同落实。

  影楼以版权保护为由

  拒绝提供照片底片合法吗

  市民朱先生咨询:我在某影楼拍摄了孩子周岁照套餐,要求对方提供照片底片,对方却以版权保护为由拒绝了,并称如果要底片,就要额外交钱。请问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

  律师解答:关于影楼照片底片的处理,从《合同法》角度看,首先要依据你们之间合同具体的约定。但很多情况下,顾客和影楼之间并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发票,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观察影楼广告宣传资料上有无相关内容,如果有,就可以以此为依据向影楼要求送底片;

  其实,对于摄影作品来说,底片或电子数据才是作品的原件,利用有关仪器设备自动冲洗的照片则属于作品复制件(如果冲洗过程中含有独创性智力劳动的,则照片也属于作品原件)。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创作作品合同的法律性质,消费者付钱照相后,影楼就应当将艺术照作品原件及约定数量的复制件交付给消费者,否则就有违公平原则。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虽然拍摄的照片是属于顾客的,但该照片的版权仍属于影楼。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目前行业惯例来看,影楼都会对其制作的艺术照主张著作权。很多情况下,影楼承揽业务时,不会与消费者就艺术照的版权进行明确约定,如此艺术照的版权也就归影楼了。所以对于自己照片的使用也不可以随心所欲,容易侵犯影楼的版权。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文韩驰/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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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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