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规定了!5种交通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必须到场

浙江新闻客户端 2019-04-28 07:01:00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近日,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一项暂行规定: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规定,发生以下5种交通伤亡事故情形下,领导干部必须到场。

  (一)发生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有生命危险,下同)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二)发生致2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三)发生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同一路段(1000米以内)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四)发生致5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公安局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

  (五)发生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公安局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

  上述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门相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涉及校车、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或者发生在县(市、区)级以上挂牌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交通运输、建设、教育、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安部门相同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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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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