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一女子做这事引发关注,昨天她公开道歉了!
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朱某某(女,26岁,瓯海区人)涉嫌散布谣言。当日18时许,瓯海警方依法对其进行传唤调查。
经查,当日14时许,朱某某在未经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将在某微信群里看到的三段汽车起火视频转发到个人亲属群,并称视频中事故发生于瓯海大道机场往市区方向且多人伤亡。随后,该信息被转发至其它微信群,导致扩散传播。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网安支队等部门第一时间调查核实,朱某某所发信息系几起不同地方交通事故的视频拼接,瓯海大道当天未发生车辆起火事故,交通状况正常。
朱某某在发现自己所发谣言被本地网民大量转发后感到后悔和不安,于当日16时许在其朋友圈发表辟谣信息,试图减轻谣言造成的不良影响。
鉴于朱某某违法情节轻微,认错悔过态度积极,瓯海警方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并责令其发布公开道歉信。目前,朱某某已公开发布朋友圈向社会致歉,保证今后谨言慎行,不再随意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友在网络活动中要坚守底线,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坚决抵制、积极举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对故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依法惩处。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19年6月29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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