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婚内借款跑路,欠债千万我该怎么办?

温州网 2019-09-06 08:29:20

  温州网讯 俗话说得好:“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生活中常有“借钱的是大爷,讨债的是孙子”。比如说,借款12万元给堂弟却要不回,未约定还款时间,该怎么处理?借钱给熟人10万元,对方却“玩失踪”,只有转账记录怎么要回……

  本期《读者律师麻辣问答》请来了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监事罗洋律师为你答疑解惑。

  A

  前夫婚内借款跑路,共债千万我能咋办?

  市民金女士:2008-2009年,我前夫在外地办企业期间,经手签字举债了1000万元。2010年10月,我与他离婚。随后,他出国了再也没回来,也没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我对他的借款用途和公司经营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此后我被债权人以“共债”为名起诉。2016年6月起,我的每月工资被强制执行,但对千万债款“杯水车薪”。请问我能咋办?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2018年以前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金女士的前夫因经营企业的举债,而企业收入本身就是家庭收入来源的话,则该债务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案件仍在原判决或裁定生效六个月之内的,或有新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是个人债务,或明知夫妻之间的财产为各自所有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由于本案中,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若本案经申请再审,且再审判决支持了金女士的再审诉讼请求,对原判决进行了撤销的,则此时金女士才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取回已经被执行的相应款项,否则根据生效判决,金女士对债务一直负有清偿的义务。

  B

  借款12万元给堂弟要不回,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该怎么处理?

  市民何先生:三年前,堂弟以买房为由向我借了12万元。当时签了借条,但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如今,看着堂弟又买了车。我催还多次没有结果。该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约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还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因素均有关联。

  本案中,何先生向其堂弟出借的12万元虽然签订了借条,但是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何先生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催告其堂弟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若其堂弟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何先生可以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也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法定最长的时效是二十年。

  C

  借钱给熟人30万元却“玩失踪”,只有转账记录怎么要回?

  市民陈先生:我借给我的朋友5次钱总共30万元,因为关系好并没有签借条。现在,我想给儿子买房子了,催他还钱,他却把我拉黑了,还不接电话。而我手上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请问我如果起诉的话,能要回这笔钱吗?

  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在贷款人完成提供借款时生效。银行转账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贷款人完成提供借款;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亦视为贷款人完成提供借款。本案中,陈先生以微信聊天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朋友借款,借款合同自出借款项从陈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到达对方账户时成立并生效。故此,其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本案中,若陈先生和其朋友在借款时有约定还款期限的,陈先生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对方返还借款;如果双方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陈先生可以以发送律师函等书面催告方式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若其朋友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陈先生可以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对方承担响应的违约责任。

  为了获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建议从陈先生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聊天记录最好能够完整地反映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对方对借款事实的肯定及微信转账记录、所有银行转账的凭证等。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陈先生还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去移动公司调取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与微信注册使用号码是同一人的相关证明来补强其证据证明力。

  D

  借款人以房产为还款担保,期满后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还私下里把房子给卖了,我该怎么维权?

  市民周女士:我借给别人50万元,对方以名下的房子作为担保。现在,还款期限到了,对方以没钱拒不还款。我听说他还把房子私下里卖了。我怕钱收不回来,想了解下,怎样维权更为有效?

  律师解答:

  根据周女士在借款时是否有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两种可预期的维权手段。

  第一种,周女士与借款人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并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做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使存在借款人与他人有进行房产交易的事实,周女士对于涉案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借款人在未征得周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涉案房产。实际上,对于有抵押登记的房屋,当地房管部门也依法不能直接对房屋进行过户登记,其转让行为无效。此种情况下,周女士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在其不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下,周女士可就其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第二种,是周女士与借款人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但是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周女士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财产保全,以防涉案房屋已经通过过户进行转移。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周女士无法就未办抵押登记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涉案房屋的过户转让也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然而,若周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因而对周女士造成财产损害,而且买方也实际对此知情的,周女士作为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撤销借款人的房屋买卖行为。

  来源:温州晚报

  记者:童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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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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