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出台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 失信主体将被公开相关信息

温州网 2019-09-11 07:55:00
按照主体分为自然人失信行为、企业失信行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和政府机构失信行为。

  温州网讯 日前,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鹿城区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水行政、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工商管理等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失信行为管理适用本办法。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两个等级,按照主体分为自然人失信行为、企业失信行为、社会组织失信行为、事业单位失信行为和政府机构失信行为。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院判决等信息来源,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向市、区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主体的不良信息记录。市、区信用管理部门能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失信行为人为公职人员的,同时将其不良信息记录抄报其工作单位。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由省级信用管理部门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

  发生失信行为后,是否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据介绍,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自然人、社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符合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国家机关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等情形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但信息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不能进行信用修复。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诸葛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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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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