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发布2019年酒驾“大数据” 1870人涉醉驾犯罪被提起公诉

温州网 2020-01-10 14:12:46

  温州网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王田维 卢冰茹)“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是大家常常听到的警示语,但仍有不少司机心存侥幸心理,酒后上路。1月8日,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温州市2019年酒驾查处及案件办理工作新闻通报会”,公布一年来酒驾相关数据及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9年全市共查获酒驾13787起,同比上升19.5%,其中醉酒驾驶3866起,同比上升30.1%。在高压严管态势下,涉酒事故数(91起)大幅下降,同比下降47.4%。另外,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醉驾犯罪人数达1870人,醉驾犯罪有反弹态势。

  市公安部门分析,从总体情况来看,2019年酒驾查处主要呈现几大特点:从性别分析,男性驾驶员占比96.4%;从年龄分析,50岁以下成年人占比79.6%,其中30岁至40岁最多,为4398起,40岁至50岁有3948起,16岁至30岁有2631起;从籍贯分析,温州籍驾驶员酒驾占比略高于非温州籍驾驶员,占57.6%;从人口基数上分析,非温州籍驾驶员酒驾比例相当高;从案件办理分析,全年共刑事立案3197起,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501起,终生禁驾14起,暂扣驾驶证7314起,行政拘留583人,罚款9087起。

  市检察院表示,针对醉驾犯罪案件,自公安机关查获时,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近三年,我市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人数7407人,被刑事拘留的有6811人,占91.95%;因醉驾犯罪被判处拘役实刑的有3445人,占74.21%。我市的醉驾犯罪案件一律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公检法一般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大大提高了醉驾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和诉讼效率。另外,检察机关对醉驾犯罪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引导醉驾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对真诚悔罪、主动赔偿的,依法从宽处理,提升司法质效、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近三年我市检察机关对2840名醉驾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不起诉率达38.34%。2019年,我市检察机关对醉驾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达到57.21%。

  市公安部门表示,下一步,将聚焦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升,通过各级媒体定期发布酒驾动态,设置违法曝光台,加大对典型涉酒案例的实名曝光,尤其是要依托定期不定期的交警统一行动,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有效震慑违法车主。此外,我们还将利用自媒体平台实时直播公安设卡查酒动态、开展普法宣传,让市民通过第一视角深入禁酒驾工作。

  据悉,年关将至,全市酒驾严管力度将“再升级”,市公安局已部署开展每日路检路查、集中夜查、重要节假日全国集中统一查等系列行动,突出节假日、后半夜等重点时间节点,实现城区、乡镇全线联治,夜间、白天联查,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市公安部门还将并联合辖区政府、街道办和文明办等单位,督促餐饮娱乐行业协会、饭店、宾馆、KTV等涉酒场所以及停车场管理员开展共治劝阻活动,及时制止酒驾违法行为,最大限度挤压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空间。

  典型案例

  案例一:驾照被扣不悔改,看守所里帮你改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23时许,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金域传奇住宅区西大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停车的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致使小型越野客车碰撞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小型轿车及小型越野客车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凌晨被抓获。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 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24日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典型意义

  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又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并逃逸,对此类心怀侥幸、一犯再犯的犯罪分子,应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二:强行冲卡伤警察,那就数罪来并罚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31日晚上,交警部门在永嘉县乌牛街道农商银行附近十字路口路段设卡查处酒驾。当晚7时30分许,杨某甲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该路口时,明知警察在设卡检查却强行通过,并与道路中间的警示灯发生碰撞,导致该警示灯倒地砸伤协警金某某,杨某甲驾车逃离现场。

  之后,杨某甲驾车途经乌牛街道横屿村动车桥附近时,与行人杨某乙发生碰撞,造成杨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甲再次驾车逃离现场。当晚9时许,杨某甲被抓获。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对杨某甲提起公诉,法院对杨某甲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九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典型意义

  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负全部责任并逃逸,对此类藐视司法、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醉酒还敢上高速,难道人命不当数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0日凌晨,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陶山收费站驶入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张某在部分路段逆向行驶并发生刮擦,致其车辆受损。

  3时50分许,交警接群众报警驾驶警车尾随并喊话,引导张某驶入陶山服务区后将其查获。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二、典型意义

  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高速公路上违规逆向行驶,对此类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有利于消除交通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案例四:电动三轮摩托车,同样属于机动车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1日凌晨,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经瑞安市飞云街道远东路桥邻村路口时,碰撞行人曹某某,造成曹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钱某某在现场报警,并于次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钱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典型意义

  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且无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此类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有利于规范电动三轮摩托车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案例五:将车交给醉酒人,危险驾驶有你份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3日凌晨,李某某、巢某某等人从瑞安市安阳街道一酒吧出来,巢某某明知李某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给李某某驾驶,后李某某驾驶该轿车载着巢某某等人驶往玉海街道东门方向。

  同日1时55分许,车辆严重超速(限速40km/h,实速116 km/h-124 km/h)经过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地段时,车头碰撞前方同向通过路口由季某某驾驶的安装动力装置驱动的人力货运三轮车尾部,造成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对李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醉酒并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对此类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严惩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明知他人饮酒而将车辆交由对方驾驶的行为,依法构成犯罪,司法机关精准定性,维护了公平正义,保障了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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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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