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洞头实行车辆限制通行

2020-02-05 15:42:27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6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切实执行“居家一周、足不出户”“一户两天只能一人出去采购物资”的要求,杜绝不符合规定外出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从2020年2月5日起,实行车辆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外,洞头区所有的道路限制车辆通行。

  (一)开展公务活动及事关民生、环保、应急保障等车辆凭疫情防控专用通行证、疫情管控指挥部工作证和行政机关出具的车辆通行证明。

  (二)群众驾车出行的,需凭《人员出行管理卡》出行,限在允许外出的当天出行,严禁在不允许出行的时间驾车出行。

  (三)企业及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7号通告规定的10类保障民生的经营服务商店从业人员驾车出行的,须凭行业主管部门证明。

  二、全区其他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限制通行或违反交通管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符合扣车、扣证条件的,一律扣留。涉及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行的一律抄告区纪委监委处理。

  三、限行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四、欢迎群众对违反出行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63487122。

  特此通告。

  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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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鲍苗苗责任编辑: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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