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温州网 2020-02-09 22:09:00

  温州网讯 2月9日上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和个人防护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专防专治,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等各级防控组织,发挥“最多跑一次”机制作用,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扩散、防外流、防事故、防风险,落实全市联防联控机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人员的情况。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解除,由作出规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并宣布。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实物资保障,强化生产储备、统筹调配,保障防控救治需要,优先保障一线医务人员和病患救治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生产必需物资的生产、供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安全防控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的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与相邻地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十、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碍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从快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以及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及时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十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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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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