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温萱) 5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州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温州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情况,并介绍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有关内容。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4月2日,温州召开府院联席会议,专门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公职管理人问题展开讨论,并于4月24日正式印发了《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纪要的形式,对公职管理人制度这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予以了明确。
《纪要》共十五个条文,涉及公职管理人的管理、公职管理人指定与更换、公职管理人职责以及工作保障机制四个部分。
《纪要》确定公职管理人由“个人担任,机构管理”。温州中院与温州市司法局根据案件需求共同编制公职管理人名册,并向社会公示,法院可以从名册中指定人员担任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纪要》允许公职管理人聘用必要工作人员,如果不会给债务人增加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决定,如果增加费用,则需要法院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查后予以许可。法院依据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更换管理人。
《纪要》要求公职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的监督。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应当终结集中清理程序的情形,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终结程序。聘用人员费用、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出。
《纪要》明确了公职管理人的职责,通过各方协调联动保障实施。温州中院和温州市司法局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走访调研等,及时解决公职管理人履职中的重难点问题。同时引入社会律师参与,工作时间计入律师公益服务时间,表现优秀的,则在行业评先评优、政府法律顾问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
发布会现场,温州市司法局副局长程鸿伟给司法局破产公职管理人工作处授牌,该处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部门,将履行对公职管理人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等职责,确保个人债务清理、债务人信用修复前的行为监督、案件档案保管等事务落实,公职管理人则由司法行政机关中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的人员担任。
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介绍,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不仅填补了全国目前的制度空白,还有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改革,且对于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打造温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