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重点‖解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0-05-25 09:39:36
 这部地方性法规围绕反恐防恐,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哪些规定,需要我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注意些什么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已经满一周年啦!

  这部地方性法规围绕反恐防恐,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哪些规定,需要我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注意些什么呢?

  小编与大家一起重温学习,并划出其中8个重点。

  一、将反恐怖主义工作作为常态行动

  《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全民反恐,举报涉恐活动人人有奖

  《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举报涉嫌恐怖活动信息、线索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信息予以保密。

  三、重点目标单位安全措施要求更高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入口控制、隔离防撞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与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管控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相关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采取安全查验等措施。

  四、这些行业必须实行身份查验、登记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买卖和租赁、散装汽油和瓶装燃气销售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物流运营单位还应当对物品信息进行登记。

  五、网上购买特定危险物品信息将被筛查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特定物品目录,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特定物品信息的筛查和分析,发现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禁止传播含有暴恐极端内容的信息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传播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发现相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通过报刊、书籍、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各种方式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七、实施海域禁令,严格船舶管理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域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制定海域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办理船舶转让、租赁、出借、抵押等相关手续,不得利用船舶从事恐怖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搭靠境外船舶,不得将境外船舶引领到禁止其进入的区域。

  八、细化明确法律责任与处罚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购买特定物品的行为明显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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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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