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养犬管理条例”明起实施:犬伤人,养犬人担责
温州网讯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媒体见面会,介绍《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成果及经验,并对两部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行部署。《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以后,市民遇到小区内遛狗不拴狗绳、广场上不拴狗绳驯狗等引发的纠纷,该怎么办?
案例1
小区内遛狗不拴狗绳,如何规范?
外出未戴犬牌、与行人抢行等行为将被责令整改
市民陈先生反映,鹿城区七都街道“鹿岛甲第”一名业主遛狗时,经常不拴狗绳,存在安全隐患。“这名业主所养的是一条中型犬,他在遛狗时,手里虽然拿着狗绳,而狗却没有拴在绳子上,任由其跑来跑去,经常有业主被吓一跳。”
周女士是该小区的业主,她说,曾多次在小区内碰到这名业主不拴狗绳在遛狗。
针对小区内遛狗不拴狗绳等行为,《条例》不仅有对养犬人个人行为的规定,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甚至针对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有相关规定。
《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
《条例》第十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规范、引导本区域内养犬行为。
对于养犬人在外出遛狗时的行为规范,《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犬只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要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遛犬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遇人主动避让。
《条例》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存在由无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犬的;未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的;与行人争道抢行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案例2
广场上不拴狗绳驯狗,发生伤人事件怎么办?
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伤人犬只应接受检疫
王先生住市区时代广场附近,他反映经常在喜来登酒店旁的广场上,看到有人不拴狗绳驯狗。“这个人养的是一条中大型犬‘金毛’。广场比邻时代广场,人来人往,如果发生狗咬人,想想就吓人。”
记者在温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看到,3月25日时,有网友反映:世纪广场上,一般不下雨的话,晚上7点以后,经常可以看见七八只大型犬,没有链拴着。狗主人在一边聊天,有几个狗主人,拿驯狗的食物扔出去,几条狗就这么跑来跑去。正逢动物发情期,动物情绪容易波动,现场也看到有儿童在骑车,存在隐患。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此外,养犬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收容留检场所进行检疫,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
新闻+
如何鉴别烈型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那么,如何鉴别烈型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据6月5日,市公安局在市政府网站上发布的《温州市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征求意见显示。藏獒、英国斗牛犬、威玛猎犬、大丹犬、拳师犬、爱尔兰猎犬、马犬、杜宾犬、斯塔福犬、比特斗牛梗犬等属于烈性犬。而大型犬标准则是成年后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遇具体情况,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还将视情作适当调整。
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温州市烈性犬、大型犬标准和种类》已经最终确定,在原有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微调,近日就会对外公布。
来源:温州都市报
记者:蒋文泽 张新彤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