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解读之二:内地司法人员会跨境抓人?驻港国安公署会成为香港“太上皇”?

中国网 2020-07-15 12:06:12

  中国网7月15日讯(记者董小迪)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生效施行。一时间,有关该法的各种声音不绝于耳。有反对派提出,内地司法人员会跨境抓人,驻港国安公署会变相成为香港“太上皇”,由香港特首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政治干预司法的体现......针对反对派的种种言论,中国网专访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还原真实的香港国安法。

  中国网:驻港国安公署会变相成为香港“太上皇”?

  田飞龙: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按照通行法理,中央事权由中央负责,驻港国安公署是依法设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中央政府派出机构。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行管辖和监督责任,其行为受到香港国安法严格约束,并有国家监察机关予以严格监察,不会成为法外特权机构,也不会成为所谓的“太上皇”。

  国安执法环境复杂、压力加大,香港本地机构存在能力局限,香港国安法授权驻港国安公署对本地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有助于增强本地机构执法能力,形成互动合作的执法合力机制。

  驻港国安公署是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最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和支持力量,也是预防和遏制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与活动的“镇港之宝”,对香港法治与居民自由权利的保护功能将异常强大。

  中国网:内地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到香港抓人?

  李晓兵:这简直是一种臆想,这种想象和虚构的能力实在令人叹为观止。内地有内地的法律制度和实施机制,内地执法人员也要依法而行,既要严格执法,也要注意执法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如果内地执法人员到香港抓人,这本身已经构成一种违法行为。

  中国网:香港特首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是政治干预司法?

  李晓兵: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属于特殊的刑事案件,不少国家设置特别法庭来进行处理一些特殊案件,比如叛国罪,审理案件的法官甚至可以不完全从法官中产生。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同时,法律还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

  另外,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

  中国网:反对派议员的所有活动都会触犯香港国安法?

  李晓兵:反对派议员正常参与香港特区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活动只要不是严重危害国家的行为,就不会触犯香港国安法。但是,如果根据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分析其行为的意图、过程、危害、因果联系等因素,对于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如果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中国网:反对派议员“拉布”和反对中央会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李晓兵:反对派议员“拉布”会给香港特区立法会正常运作造成严重障碍,这一方面和香港特区立法会自身运作的制度设计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反对派议员在过去二十多年政治参与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政治操作所致,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构成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对于“拉布”的治理要通过优化议事规则来解决,并不需要诉诸香港国安法的规定。

  对于反对派议员反对中央的情况,则既要尊重议员的权利,也要对其实施的反对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行为表现进行评估,其基本判断以是否出格、是否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以其政治立场作为判断依据,因此,我们并不能笼统地说反对中央就会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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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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