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这三种行为在民法典中被认定为性骚扰

中国网 2020-07-31 17:08:03

  中国网7月31日讯(记者郭泽涵)国新办今日举行吹风会,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等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王利明表示,民法典在人格权编里明确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对准确追究性骚扰行为人责任,保护受害人权益,维护一般人行为自由意义重大。

  王利明介绍,民法典人格权编确定了三个标准来认定性骚扰,第一是实施了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的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没有指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

  另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来防范性骚扰,目的是要通过法律上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王利明介绍,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还是先由行为人来承担,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就要对他的行为负责,这也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这也不是说这些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要根据过错来确定,看这些单位是不是因为它们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产生了作用。

  “法律要求建立这样的机制,目的是要起到防范作用,最终怎么认定,还是要根据过错来判断。”王利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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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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