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配建政策性住房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市区每年配建面积不低于商品房的10%

温州网 2020-08-04 08:04:00
据征求意见稿,政策性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该办法适用于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和市级功能区。

  温州网讯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温州市政策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征求意见稿,政策性住房包括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该办法适用于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和市级功能区。市区每年配建政策性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新出让土地中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具体比例根据当年引进人才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确定。配建政策性住房应与该项目商品住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等品质、同步验收交付。分期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政策性住房应安排在首期开发建设。

  市本级国有企业出让地块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归市本级所有,各区(功能区)出让地块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按照市、区土地出让财政分成比例及总价平衡的原则确定归属。

  用于配售的政策性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预售流程进行销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2个月内以指定价格销售给政府指定销售对象;逾期未完成销售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或政府指定单位以指定价格加全装修最低装修标准价格一次性予以回购。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10年的,购房人可申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允许上市交易。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夏晓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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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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