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男子因朋友圈骂人上“公堂” 被判道歉10天

温州网 2020-08-05 18:10:00

  温州网讯(记者 陈克力 通讯员 瓯文)“这个王八赔来的钱,是要买个新机”“这个家伙被我搞到派出所了”因为几条朋友圈,本来是生意伙伴的小李和小张,最终对簿公堂。近日,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

  小李和小张的故事要从一次洗车业务合作说起。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小张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小李,但两人在后续的合作当中出现了分歧,产生矛盾。

  2019年6月16日—17日,一时气不过的小李,接连两天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小张涉及侮辱性言词,其中一条贴出了小张的个人照片,并配上“这个家伙被搞到派出所了”此类涉及诽谤性的言语。这几条朋友圈内容,小李对微信号所有好友约700人进行公开发布。

  小张看到小李发布的朋友圈后十分气愤,认为小李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删除朋友圈涉及自己的不当信息,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李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这正是:

  生意做不成,朋友圈骂人。

  双方法庭见,赔礼又道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言论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甚至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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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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