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与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08-09 22:08:36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

  与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支持人防工程建设,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结建”)、投资修建(以下简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

  投资修建系指依法结建范围和标准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或民间投资主体自主投资开发地下空间修建且形成独立防护单元系统的人防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未注明均包含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产权,包含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防工程产权人依法对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享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第三条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民防局〉)(以下简称“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本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人防(兼顾)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改、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吸收整合人防(民防)相关专题研究成果,提出城市总体防护要求,明确人防工程防护体系,提出人防疏散设施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施的布局等要求,保证其规划建设布局适应未来防空防灾要求。

  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阶段需征求区人防部门意见,明确人防工程建设控制要求和建筑规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筑原则上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布局上应相对独立,在面向地块外部主要道路设置平时及战时主要进出走道、口部,平时应优先满足地块配套服务需要。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按规划要求主要用于停放机动车,机动车数量计入地块停车配建指标,地块配建的公共停车泊位不应设置在人防区。设置机动车车位净面积占人防工程总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对人防工程配套的出入口、口部管理房、进出道路的建设、相邻人防工程相互间的连通等,区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电力、水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设立有关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成后无偿划归国家所有,项目竣工后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区人防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地块出让合同中,明确设立有关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成后无偿划归国家所有,项目竣工后人防独立区域及独享的口部建筑无偿移交给区人防部门,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项目及村集体二产、三产留地的村自建项目,其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暂不移交及确权,区人防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协议书,明确该人防工程战时由区人防部门无偿统筹调配使用。

  人防设施对应土地用途确定为公用设施用地。

  第九条应当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须向区人防部门提出新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申请;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须向区人防部门提出新建防空地下室。

  经区人防部门审批同意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地下空间位置、平时使用性质、平时战时用途、防护等级、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共配套要求、地下空间连通、机动车位比例等,实行同步配套设计与建设。

  第十条相邻人防工程宜实现互联互通,或者在适当位置预留地下连通口,连通道的建设由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属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其连通通道面积宜各自计入人防应建面积。

  第十一条除涉密人防工程外,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

  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主要依据规划条件或核定的战时功能和抗力级别,审查人防工程的防护安全性设计是否符合人防相关标准。民用建筑项目应建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以及人防工程区域内机动车位(汽车位)净面积的政策性核实统一由区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环节进行。

  前款涉及的人防设计审批应当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地下室基础开挖或浅基础施工前办理完毕。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未经区人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等要求。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联合办理,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防护专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前款所称防护专项指孔口防护,防化、防核电磁脉冲、隔震设施,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系统,结构防护和平战转换措施等。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测绘中介服务按照“竣工测验合一”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包括人防核实测量报告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

  人防区建筑面积界定为防护区建筑面积,人防工程的移交范围应当由区人防主管部门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并由建设单位实地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防护专项竣工验收或联合竣工验收,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文件及相关备案资料报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区人防部门监督管理;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建设单位(投资人)所有。

  第十六条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应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并载明为“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平时功能等事项,附项目宗地图和分户图。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字样。

  第十八条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与地面建筑一并进行,人防工程不动产权初始登记由产权人负责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书首次登记由产权人委托地块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办理,免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投资人持审批验收资料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手续,首次登记产权人为投资人。

  第十九条人防国有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人防国有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其建筑及建设用地产权人行使占有、使用、租赁、收益等权利时,须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及维护管理责任并到区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发生人防工程产权转移的,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使用性质,产权人持区人防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及登记相关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依法实行登记制度。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须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前向区人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平时使用区人防部门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生破产、合并、分立或发生变更的,应向区人防部门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重新签订《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产权人应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护和管理,专项资金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收益中列支。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所需卫生保洁、能源消耗、公共设施维护保养和日常运行管理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产权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保持人防工程良好使用效能,并接受区人防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维护管理人员,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平时接受区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服从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使用单位承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区人防主管部门、属地街镇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五条产权人或使用单位需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装修或改造施工图须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并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后报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改造审批,装修改造期间接受区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

  经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产权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注销登记。

  人防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人防工程经批准改造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工程战时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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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郑翔责任编辑:叶双莲 举报网络谣言和淫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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