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宣判 一男子见义勇为获减刑半年

温州网 2020-09-18 10:15:06

  温州网讯  “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一年。”昨天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罪犯黄某因勇救一对落水母女,见义勇为获准减刑。

  据市中院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温州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男子黄某今年49岁,洞头人,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7年8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止,由温州市洞头区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黄某在龙湾区务工。法庭上,黄某说,2018年8月10日上午,他和同事叶某吃完早餐,经过龙湾区瑶溪街道永胜村时,听到有人大声呼救,然后看见是一对母女落水。他们两人一起跳入河中救起了这对母女,确认平安无事后,悄悄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一早,被救女孩的父亲找到了黄某,为感谢黄某和叶某见义勇为的举动,送上了“见义勇为,恩重如山”锦旗。

  事发半个多月后,洞头区司法局大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期走访过程中了解到黄某救人的事迹。

  法庭上,执行机关温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宣读了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龙湾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给黄某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对黄某的月度考核表等证据,认为黄某平时服从社区矫正管理,本次见义勇为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支持执行机关提请依法减刑建议。

  合议庭在休庭后,对该案进行合议,并作出了当庭宣判。

  合议庭认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见义勇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在法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及反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罪犯黄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一年。

  来源:温州晚报

  通讯员 温萱

  记者 周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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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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