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外教被遣返、成为会员后学费不予退还……这些培训班的“雷”你踩过吗?

温州网 2020-10-15 07:25:00
消费者该如何避免“踩雷”陷入纠纷呢,或许以下这些案例能给你提个醒。

  温州网讯(通讯员 鹿萱)课外培训班五花八门,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不少。记者日前从鹿城法院获悉,今年1月以来,鹿城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33件,收案数呈增长趋势。

  这些案件中,有些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只是口头约定,有些消费者虽然与培训机构签订了书面合同却陷入“退费困局”……那么,消费者该如何避免“踩雷”陷入纠纷呢,或许以下这些案例能给你提个醒。

  外教英语培训班

  课没上完,外教“不见”了

  2019年6月3日,周女士为儿子报名参加了杨某、姜某两夫妻开办的某“外教英语培训班”,双方订立口头教育合同,约定培训周期一学年,上课时间为每周四晚上、每周六下午,每次课时长110分钟。

  周女士应要求,向杨某私人账户支付培训费1.8万元。随后,周女士的儿子进入培训班开始学习。

  课上了半个学期,让周女士郁闷的事情发生了:杨某告知周女士,“由于外教被遣返回国了,不能提供外教英语培训班服务了,可以协商退费”。

  孩子只学了半个学期,学习成效如何暂且不知,让周女士生气的是,她多次找杨某、姜某退还剩余学费,对方态度不积极,拖到了2020年初,杨某承诺退还学费8308元。但此后并未履行。

  2020年5月19日,周女士将杨某、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全部培训费1.8万元。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订立的口头教育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因杨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议签订了退费协议并解除合同。因周女士的儿子已接受培训接近半个学期,故杨某应按退费协议的约定退还8308元,周女士主张退还全部学费的诉求,法院未予以支持。因该培训班系杨某、姜某二人共同经营,2020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姜某共同返还周女士学费8308元,并驳回了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舞蹈培训班

  缴费成为会员后,所有费用概不退换?

  曹女士有多年舞蹈经验,为了精进技艺,2019年8月6日,她在温州市区某舞蹈培训机构报名教练班学习舞蹈。

  “因为听了对方的介绍,所以相信了对方的教学实力和水平。”曹女士说,自己签订了一份培训机构提供的《协议书》,缴纳了学费1.5万元,培训学习时间2年。

  《协议书》中还约定,一旦缴费成为会员后,所有费用不予退还。曹女士在培训机构的说明下,在最后一页签字并手写载明自己经过慎重考虑,申请成为该机构的一员,并了解阅读协议内容,明白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不到一个月,老师就换了三个,实在没有半点教学责任!”曹女士上了几节课后认为该培训班教学质量不佳,想要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学费。

  “对方称总部不允许退费。”曹女士说,培训机构不但不肯退费,还把她从微信学员群中踢出。

  2020年5月,曹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舞蹈培训机构退还学费1.45万元。

  舞蹈培训机构一方辩称,曹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费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得到支持。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焦点在于,曹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是否有合法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书中“入会后费用不予退还”的约定,明显排除了曹女士的主要权利,不予认定。曹女士缴费加入会员,也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强制履行的合同,故曹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应予确认。

  鉴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一部分,综合双方的过错酌定舞蹈培训机构退还50%左右的培训费。

  2020年8月,鹿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判决舞蹈机构退还曹女士培训费7500元。目前,舞蹈机构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

  乐高培训班

  上了几节课,培训班居然注销了

  2019年10月,市民谢女士在市区某玩具馆为女儿报名了乐高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两年,100节课,培训费9300元。随后,谢女士向该玩具馆员工支付了培训费。

  今年1月19日,谢女士发现乐高培训班居然注销了。孩子才上了12节课,培训机构没了,要向谁主张剩余学费的退还?

  谢女士当即报警,通过查询发现该玩具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应某,但实际上是邹某经营。应某的户籍信息处于注销状态,而玩具馆的实际经营者邹某辩称自己不认识应某。谢女士找到邹某要求退还剩余学费,邹某辩称自己未收到上述学费。2020年6月,谢女士将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学费8184元及利息。

  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谢女士与玩具馆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玩具馆应当向谢女士提供相应课时的教育培训服务。因玩具馆已于2020年4月办理注销登记,经营者应某的户籍处于注销状态,谢女士选择实际经营者起诉邹某,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强制履行的合同,到法庭辩论终结前,邹某未实际取得营业执照,结合实际培训的事实及邹某的答辩意见,谢女士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上了几节课,庭审中,谢女士提供了考勤卡的打印件,但法院认为,课时签到系统是由培训机构掌握,培训机构提出反驳意见,却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对谢女士付款购买的课时情况及剩余课时情况,主张退款金额予以支持。

  2020年9月,鹿城法院判决解除谢女士与玩具馆签订的培训协议合同,判令邹某向席女士返还培训费81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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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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