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粮大户利好!浙江出台设施农用地新政 缓解 “用地难”
10月22日,我省出台《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有效期5年,标志着我省新一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正式实施。
粮食进仓。资料图 浙江新闻客户端拍友 刘振清 摄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规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遇到了用地难题。
记者采访种粮大户时,经常会听到他们因为没有用地指标,无法建设用于晾晒稻谷和加工大米的设施,制约了产业链的延伸,也制约了农产品附加值的提高。
去年年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此次发布的新政,正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我省情况继续细化的结果。
此次《通知》无疑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带来了利好。
首先,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及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
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中,与农产品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者自产稻谷加工用地都被纳入。
这就意味着,种粮大户们可以建设粮食烘干中心和加工中心,不必再因为建设用地指标紧张而无法落地和实施。
但是,这不意味着用地规模没有上限,《通知》也对不同产业用地规模作出了限制。
规模化种植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栽培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 亩。
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粮食种植面积的0.6%以内,50 亩以上500 亩以下的,最多不超过3 亩;500 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7 亩。
并且,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规模化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的5%至15%之内,最多不超过10 亩,其中养蚕、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6 亩,生猪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最后,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
在用地协议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经营户将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等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备案后,将有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1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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