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个人信息,14名被告人被判刑!

永嘉法院 2021-04-23 15:38:39

  温州网讯(通讯员 清溪)信息快速传播的互联网时代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也给收到推销、诈骗电话的市民带来诸多困扰,一些防范心理松懈的人群上当受骗后产生大量金钱损失甚至家破人亡。

  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对不法分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三年到三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到21万元不等。

  88年的安徽人朱某是安徽省合肥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闲暇之余,他通过微信公众号了解到“Telepram”软件可以浏览国外信息,便配置了香港SIM卡,注册了“Telepram”账号并加入各种聊天群组。2020年6月,朱某在群内看到有人求购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用于贷款推广和学习推荐等,“嗅到商机”的他立即添加对方为好友,了解到对方将给予每条0.2-0.5元的报酬。

  因所在的信息技术公司跟中国移动安徽移动公司存在业务合作,朱某可以通过内网登录“中国移动安徽移动4A登录门户”可以查询到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访问时间等。为此,他利用工作机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制作成EXCEL表格发送给买家。2020年6月至8月份期间,朱某在安徽省合肥市,通过“雷电”和“Telepram”软件向被告人颜某等人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达20万条以上,并从中获利达21 万元。

  98年的湖南人郭某也从事贩卖信息的生意,不同的是,郭某还会同高某等人成立了一个“专业工作室”。从上家陈某处获取数据源及学会如何操作后,郭某在江西省吉安市新世纪广场附近租了一房间作为工作室,并邀请网上认识的颜某、刘某等5好友前来工作室参观,参观后颜某等人当即决定一同参与到贩卖信息行列中,并每人缴纳500元作为学费。 

  庭审中,颜某交代,刚开始自己都是用郭某提供的公民数据信息,不久后一个网名叫“WW”的陌生人主动请求添加好友并告知有信息资源,自己便从“WW” 处购买网贷学生及炒股公民的信息。掌握操作方法和数据来源后,自己会同刘某等5好友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时代宾附近开起了工作室,将购买的包括永嘉等地的公民信息贩卖给其他顾客赚取差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达20万条以上,通过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达21万元;被告人郭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7万条以上,获利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5万条以上,获利达人民币4万元;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5万条以上,获利达人民币3万元;颜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00万条以上,获利达人民币7万元;刘某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8万条以上,获利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

  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颜某、朱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郭某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十四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已退赃或追回犯罪所得,遂决定对十四位被告人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将履行职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颜某等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出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在享受快捷信息传递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源源不断的推销短信电话、层出不穷的各类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公民日常生活,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法官提醒,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在上网过程中切莫随意填写个人私密信息,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在使用后应妥善保存或及时销毁,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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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邓欢欢责任编辑: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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