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管理如何更精细?《代表在线》邀相关部门代表及人大代表出谋划策

温州网 2021-04-26 08:24:00
疫情防控一刻不得松懈

温州网讯(陈恩欣 潘涌燚)日前,一则关于“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噪音扰民”的内容,引发社会关注。4月22日,《代表在线》栏目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共同探讨如何有效地让建筑工地在合法合规开展夜间施工的同时,保障周边群众的“睡眠权”。

符合连续施工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做好公示

去年5月1日,《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施行。其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晚10时至晨6时)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出具《夜间施工证明》。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处长林军介绍,根据该《办法》,符合列入国家、省及本市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工程,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国家、省及本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同意实施的重大活动所需工程,夜间不施工无法按时完成工程任务的;建筑施工作业必须使用的车辆(船舶)因交通管制只能在夜间出入施工场所作业的,但临时性交通管制的除外;为减少对道路通行的影响,必须在夜间进行道路日常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出具《夜间施工证明》。

其中,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形,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并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朱奎介绍,《办法》实施后,该局配套制定并公布我市在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具体情况:地下室底板一次性浇筑混凝土方量达到5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特殊的生产工艺要求等两种情况。“一次性浇筑在500立方米以内,原则上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在夜间施工作业的。超过500立方米的,按每40立方米增加一小时夜间施工时间。”

同时,《办法》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或确需在夜间施工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在施工场所及其周边住宅区和其他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查处夜间违法施工,存在执法难度

眼下,市民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的精细化管理非常关注。那么,如何判断夜间施工是否存在违法?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执法指导处副处长王浚湘说,在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后,该局会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判断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首先查看施工方是否持有《夜间施工证明》,并核对施工证明载明作业时间等内容,判断是否超过规定时间;其次判断是否属于抢修、抢险作业或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情形。如果都不属于,则按规定开展环境噪声检测。”

不过,王浚湘坦言,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不小的难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噪声检测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实中多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办理,在取证过程中,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检测,从而影响噪声污染取证的情况。另外,涉及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情形的,根据《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不需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认定有一定技术难度,从而影响此类行为的现场处置效率。”

此外,林军表示,对于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提前24小时在施工场所及其周边住宅区和其他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夜间施工证明》等材料公示,《办法》并未作出处罚规定。

站在老百姓的角度,通过疏堵结合的方式解决

如何在企业合理开展夜间施工期间,保障居民“睡眠权”?

市人大代表郑烁敏建议,扩大《办法》宣传面,提高市民的维权意识;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尽量减少或避免对群众影响的夜间施工;定期公布城区范围施工工地名单,以便群众共同监督和协助管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违规夜间施工的查处力度,主管部门应加强夜间施工的巡查力度,并及时受理反馈群众举报事件;加强政府数字化管理,对群众投诉件比较大的施工单位,实行名单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周边群众的沟通,做到夜间施工信息及时公开。

为尽快摆脱“囧境”,朱奎则建议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疏导方面,建议加强施工方与周边群众的沟通,增加双方互信;组建夜间施工班专组,提高夜间施工效率;合理规划施工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的范围。在堵治方面,提升施工工艺或采用低频设备,减少噪音的产生。“总的来说,就是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去优化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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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