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两家中介经手 这样买房算“跳单”吗?

温州网 2021-05-15 10:15:48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温州网讯 跳单,常发生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如果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询服务,又与乙中介签约买房,这算不算“跳单”呢?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9日,甲中介得知朱某欲购房,主动加其微信,并根据其购房要求陆续介绍了几套房源信息。2021年1月20日,甲中介在微信中提及涉案房屋信息,朱某称该小区有挂牌出售的房屋均已看过并询问该房屋价格,双方就此进行讨论。次日,因无涉案房屋钥匙,甲中介经纪人陪同朱某一起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查看了其他同户型房屋,但因价格问题,未能促成交易。朱某也未与甲中介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

  几天后,朱某通过乙中介经纪人与涉案房屋房主谈妥价格,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居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甲中介得知消息后,认定朱某“跳单”,便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按市场价格标准向其支付中介费5.7万元。

  本案朱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甲中介独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而不能简单地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定。

  经查,涉案房屋同时委托甲中介与乙中介出售,并非甲中介独家房源信息。

  瑞安法院认为,朱某未利用甲中介的独家信息、机会,且事前已对涉案房屋有所了解。乙中介经纪人将购房总价谈低一些,最终促成购房合同的订立;亦完成了中介服务后续内容,如协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朱某作为购买方,有权选择购房总价及中介费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构成“跳单”行为。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朱某支付报酬。

  虽甲中介、朱某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甲中介已根据朱某购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虽甲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请求朱某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甲中介2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后,对“跳单”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不仅保障了中介权益,而且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本案中,朱某并不存在典型“跳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有较多委托人因不愿支付高额中介费而“跳单”。中介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约定委托人需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以保障自身权益,以免中介关系及中介费收取标准无法认定。购房者到中介公司看房时,需谨慎签订相关协议,弄清是否为独家房源信息,不可为了逃避中介费而换渠道购买同一套房源,这可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后果,若对房源信息已有所了解且已与中介公司进行商谈,应与其他欲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说明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温州商报

  记者 黄伟 通讯员 芮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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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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