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挖人行道,泰顺一店主当场被罚

温州网 2021-06-20 09:33:02
经测量,违法开挖方量为3.8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工人停止作业,并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温州网泰顺支站讯 为提升城市环境形象,让我们的家园更整洁、城市更靓丽,助推泰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巡查执法、群众举报、监控抓拍等方式,依法从严处罚不文明和违法行为,通过执法震慑,使广大市民逐步形成良好的习惯,提升市民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现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6月13日晚8时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至乌岩岭路车工厂洗车店附近时发现,有2名工人正对人行道路进行开挖。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人员及洗车店店主进行询问,得知该处道路挖掘作业并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为洗车店店主私自雇人挖掘。经测量,违法开挖方量为3.8平方米。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工人停止作业,并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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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曝光不是目的,希望广大市民能够摒弃不良行为,树立起城市主人翁意识,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参与到城市管理当中,为泰顺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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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N 编辑:诸葛之伊责任编辑:叶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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