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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推销员跳槽另一酒吧被索赔20万 法院判决: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驳回!

温州网 2021-09-18 07:27:39

  温州网讯 合理的竞业限制有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一旦被“滥用”将损害劳动者权益。近日,鹿城法院宣判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认定某酒吧和酒水推销员李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驳回酒吧要求李某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18年6月,李某在某酒吧从事酒水营销。而后,其与酒吧所属的公司签订一份《营销协议书》,约定:李某在提供劳务期间获得、知悉或使用包括员工薪资水平、商业秘密、财务资料、客户信息、经营决策、业务资料等对公司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各类信息,除用于履行职务用途外,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无论是否离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双方还约定,李某在该酒吧工作期间、离职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在温州市范围内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或类似经营。

  若违反上述约定,除李某需赔偿损失外,还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020年9月,李某“跳槽”至温州市区另一酒吧。同年10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娱乐公司拖欠工资。经调解,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娱乐公司支付李某工资8444元。

  而后,娱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酒吧行业的营销方案属于商业秘密,李某掌握众多客户资源及商业策略、营销方案,负有保密义务,其“跳槽”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今年2月,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请求。

  娱乐公司不服,4月25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

  经过审理,鹿城法院认为,从事酒吧酒水营销的李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知悉商业秘密的特殊的附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营销协议书》中关于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娱乐公司由此主张劳动者支付20万元违约金于法无据,故而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双方均服判未上诉,目前案件均已生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随意违法设立竞业限制范围、适用对象,避免竞业限制成为劳动者再就业的“枷锁”。同时,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不能对明显不合理、违法的竞业限制迫于入职等现实因素“忍气吞声”。

  来源:温州商报

  原标题:酒水推销员跳槽另一酒吧被索赔20万 法院判决: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驳回!

  记者  黄伟 通讯员 鹿萱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杨丽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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