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也是犯罪?网络诈骗“工具人”被判刑
温州网讯 近日,文成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本以为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就能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人”王某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那么,王某究竟是如何沦为网络诈骗“工具人”的呢?时间追溯到2020年4月,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认识了苟某,交谈中王某逐渐透露出近期手头不太宽裕,苟某随即向他表示愿意以1000元每张的回报收购银行卡。“我当时也知道苟某收卡肯定是要用于干不好的事情……”但在金钱的诱惑和侥幸心理的作祟下,王某自作聪明地认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就能逃避法律制裁。最终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在多个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及部分银行网上数字证书进行出售,为他人的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9月,被害人邝某在网络上被人诈骗,经过民警一番调查,发现其中部分款项转入王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内,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抓获。经统计,截至案发前,王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共计转入人民币224万余元,给人民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被人冒充办理,出现了许多“工具人”。本案中的王某为了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游离在犯罪的灰色地带,最终被诈骗分子当作“弃子”用来挡剑。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切莫以身试法,不要将自己的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避免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
来源:温州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也是犯罪?网络诈骗“工具人”被判刑
记者 李尖 通讯员 王倩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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