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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3位市人大代表这样看

温州网 2021-12-24 07:45:56
从温州起草制定《条例(草案)》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市政设施的管理必定会越来越规范。

  温州网讯 12月22日,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等法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

  其中《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系2020年我市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今年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市为什么要起草制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主要适用于哪些市政设施?《条例(草案)》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提升?

  《代表在线》记者近日采访到3位市人大代表,以及《条例(草案)》起草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听听他们怎么说。

  必要性: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政设施的发展也在向着多元化、立体化方向发展。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市政设施管理问题短板也日益凸显,如在市政设施养护用房建设、市政设施工程的竣工移交、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和维养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管理短板。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国家和省级立法存在缺乏统一的市政设施管理法律规范、道路和照明方面的法规规章过于陈旧不能匹配当前管理需求等问题。

  “因此,亟待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明确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为市政设施管理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说。

  2020年5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启动立法起草工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编制工作方案,明确各阶段时间节点和重点任务,有序推进各项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已于温州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送市人大审议。

  适用性:明确所适用的“市政设施”有三类

  《条例(草案)》共8章58条,主要包括关于市政设施界定和适用范围、关于市政设施规划和建设、关于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关于城市道路、城镇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关于法律责任等内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处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地立法对市政设施的范围界定不尽相同。《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所适用的“市政设施”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城镇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三类,并在相关条文中采取“等”字表述,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可涵盖其他市政设施)。

  明确《条例(草案)》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结合市政设施超前发展,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可以确定上述区域之外的市政设施以及按照市政设施标准建设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参照适用。

  此外,为呼应市民对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条例(草案)》设置了规范道路挖掘管理、桥梁桥下空间利用、道路设施带建设以及建筑退让红线区域管理等内容。而针对不规范施工影响设施安全的情形,《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和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明确了在上述区域和道路两侧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针对窨井盖报损伤人情形规定了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功能。

  市人大代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信息管理科科长 林炼

  城市道路重复“开膛破肚”,应明确责任归属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的理念也正在发生转变,从以前粗放式的管理,变成了精细化管理。而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则。因此我认为,温州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市政设施地方性法规非常有必要。

  同时,就目前《条例(草案)》的内容,我建议在三个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是《条例(草案)》的适用性,明确了所适用的“市政设施”主要是指城市道路、城镇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三类,而我们所知,市政设施不仅仅只有以上三类。因此,《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名称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斟酌。

  其次,在精细化管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但如果发生重复挖掘情况,却没有明确相关责任规定。

  最后,则是数字化管理方面,在《条例(草案)》中,提到了路灯的智能化管理,但是如污水管道、城市道路等如何实现数字化管理,没有涉及。

  市人大代表、鹿城区大南街道城建办(城市建设中心)主任 王楚楚

  建议《条例(草案)》的个别条款更加明确

  作为一名街道的党员干部,我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现在市政设施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我们生活中还可以发现,某条道路刚修好,过了段时间又开挖了;还有工作中,也曾碰到,部分市政设施,可能处于街镇交界处,那么这些市政设施到底归谁管,模糊不清。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我是列席代表。在会议上,我听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条例(草案)》草案的内容我也进行了仔细阅读。

  在《条例(草案)》中我看到,对权责方面有了明确的说法,对管理的边界也做了确定。比如:开放式小区、退让红线部分应该怎么管理,都有了明确规定。因此我认为,温州起草制定一部关于市政设施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非常有必要。

  此外,就现在看到的《条例(草案)》来说,我建议个别条款更明确,比如其中有一条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配建隔油池、格 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排水户”是针对单位还是个人,我认为应该进行明确,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市人大代表、鹿城区商务局市场采购中心主任 秦臻

  将更多市政设施纳入数字化管理,让城市的智慧更加精细

  市政设施的管理规范化,跟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如道路修了挖挖了又修,这就给市民出行造成了很大困扰。而从温州起草制定《条例(草案)》我们可以预见,未来市政设施的管理必定会越来越规范。

  不仅如此,该《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市政设施规划和建设,明确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中长期规划的职责分工,其中规定市政设施养护和维修中长期规划应当体现市政综合养护基地建设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等内容。此外,还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管理,明确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单位提前介入机制,明确市政设施移交前的养护、维修责任承担。

  我认为,《条例(草案)》如果能够审议表决通过并得以施行,市民将是消费者和受益者。我建议,在下一步的立法过程中,要更加着重完善精细化管理的条款,着重考虑将更多市政设施纳入数字化管理,让城市的智慧更加精细。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突出市政设施精细管理理念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3位市人大代表说《条例》“必要性”“适用性”

  记者:蒋文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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