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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前男友”报复砍伤 老板娘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温州网 2022-01-23 09:50:00

温州网讯  十年感情被分手,男子无法接受,竟持刀砍伤“前女友”。幸得他人阻止,才没酿成大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日前,经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2021年7月25日凌晨,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某餐馆打烊了,店老板与其母亲李大姐及两名员工正坐在店门口吃夜宵。突然,餐馆厨房传来一身呼救:“杀人啦,救命啊!”

这是正在厨房打扫卫生的员工胡某某发出的。几人急忙往厨房奔去,看到胡某某头部、脖子、肩膀都是血,一男子正手持菜刀在追砍胡某某。

行凶的男子正是胡某某的同居男友黄某某。在众人惊魂未定之时,李大姐第一个冲了上去,牢牢握住黄某某持刀的右手。黄某某仍不放弃,想要挣脱李大姐继续追砍。几番交锋下来,众人也冲了上去,一起制服了黄某某,李大姐成功夺下菜刀,阻止对方行凶。报警后,警察也很快赶到将该男子抓获。

经讯问,原来黄某某与胡某某相处了十年之久,近期因感情不和,胡某某提出分手,黄某某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这十年来对胡某某付出了一切,“如果她还是跟我分手,她就是死路一条。”

带着这样的想法,他借着酒劲,从出租房里拿了菜刀插在裤子后面,去找胡某某理论。结果,双方一言不合,黄某某掏出菜刀,向胡某某脖子砍去,继而发生开头一幕。

经鉴定,胡某某头部、颈部、躯干部、双上肢受到伤害,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2021年9月,黄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故意杀人未遂,致胡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官发现,在案证据显示李大姐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和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8月24日函告相关部门,举荐李大姐为“见义勇为”人员,让见义勇为的义举能够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和表彰。相关部门于2021年9月6日向李大姐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

2021年12月2日,经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健康的情感关系应是彼此坦诚且互相尊重,胁迫只会加速感情的消亡。黄某某在情感发生问题时,不选择理性分析、妥善解决,却选择暴力加害,最终堕入犯罪深渊。在遇到情感纠纷时,请保持理性,避免因情绪冲动而激化矛盾,最终害人害己。

李大姐在看见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提倡。为了大力弘扬义勇为精神,乐清市检察院举荐其为“见义勇为”人员,让李大姐收获应有的尊重和表彰。

来源:掌上温州客户端

原标题:女子遭“前男友”报复砍伤 老板娘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通讯员 岳思轩

记者 吴祖坚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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