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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温州网 2022-06-20 08:31:00
《条例》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后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温州创制性立法、惠民立法、开门立法的标志性立法成果。

  温州网讯 6月15日、16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经市人大常委会三审后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是温州创制性立法、惠民立法、开门立法的标志性立法成果。

  新条例草案与旧版有何不同?

  据了解,新老物业更替,老物业不进行交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管理陷入瘫痪状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类似的问题屡见不鲜,业主权益保护难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在新修改的《条例》草案中,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了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形、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职责。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表等五至九人单数组成。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同时,《条例》草案还完善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监测和预警制度,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监测、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同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与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明显不相适应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业主作出预警,提示相关风险。

  我市为何修改《条例》?

  据介绍,之所以修改《条例》,一方面,近年来我市将物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党建引领下的小区物业管理和社区治理取得显著效果,有必要将已形成的创新经验通过立法修法进一步凝聚共识、固化提升,增强法治保障。另一方面,物业管理水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和幸福感。当前我市物业管理仍面临业主大会决策难、执行难,业委会履职、换届选举纠纷占比高,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乡镇街道物业属地管理职责边界不清等具体问题。鉴于此,也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此外,《条例》修改也是维护法治统一的需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作了专章规定;2018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等法制变迁,需要对《条例》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代表声音

  市人大代表、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杨康乐

  修改《条例》与上位法保持衔接

  在今年的两会上,我和王贤俊、胡胜克等2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物业管理服务产生了直接影响。《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客观上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使之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保持衔接。

  另一方面,物业管理服务是居民关注的热点之一,因物业管理服务引发的纠纷常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其中一部分纠纷难以通过《条例》得到有效、规范的协调和解决。从近几年《条例》实施情况中可以反映出,目前居民小区管理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业主作决议表决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小区内违法行为管理难等问题。

  而从目前的《条例》草案看,在我提出的《议案》基础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完善,比如第四十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与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生活服务相结合。第六十五条,对建成时间早、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提升老旧小区居住环境。

  市人大代表、浙江省空港贵宾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经理 杨竸

  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体系,让物业管理有据可依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水平和整体的精神面貌,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的稳定和谐,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是优化人文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为此,在今年的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品质的建议》。

  从《条例》草案看,明确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基层治理体系,让人眼前一亮。同时,草案对《条例》进行了完善,让物业管理有据可依。

  而不得不提的是,部分条款的可行性还有待商榷,比如新修改的《条例》草案中,出现了“数字化”一词。第十二条,采用电子投票表决的,应当通过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市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但这样是否会造成投票滞后,是否具有可行性,有待实际操作。

  此外,我认为,在物业管理方面,《条例》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业人员的素养。建议强化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对从业人员除了要求其具有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常态化系统化规范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岗前培训质量、定期进行回炉培训与考核,跟踪上岗后的学习交流以及绩效考核等。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构建安全、和谐、便利、幸福物业小区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记者:蒋文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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