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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短了“一截”?剪裁借条虚假陈述被罚款1万元

温州网 2022-08-09 21:37:23

  温州网讯(通讯员 洪叶)原告手握借条打官司,不仅“没告赢”还被法院处罚,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具一张10000元“诚信罚单”,依法制裁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变造借条、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原告,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2年5月24日,温州市民叶某到鹿城区法院起诉胡某,称胡某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2022年1月6日向其借款3万元、7.5万元,合计10.5万元,由于催讨无果引发诉争,要求法院判令胡某归还上述款项。同时,叶某提供了两份借条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没有欠她这么多钱。”法院在诉前调解送达阶段联系胡某时,胡某承认自己确实出具过借条,但称叶某系“职业放贷人”,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本金系通过高额利息滚动叠加。

  2022年6月13日,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叶某到庭,胡某缺席。

  叶某当庭提供的两份借条原件以及在法庭前后不一致陈述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首先,叶某提供的2022年1月6日形成的7.5万元借条纸张不完整,左下角残缺,有明显被撕过的痕迹。

  其次,叶某陈述两次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

  “现金是从哪里取的,是如何交付的?”

  “为什么第一笔借款尚未归还仍继续同意出借款项?”

  在法庭调查阶段,面对法官的询问,叶某以“年龄大了”“忘了”“现金存放在家里”搪塞,并否认第二份借条是在第一份借条的基础上形成。同时,她又主张第一笔3万元借款上借条落款时间存在笔误,实际出具时间是2020年,并表示这笔借款系因自己为胡某向案外人承担保证责任代为还款后,胡某向其出具的。

  当法官追问叶某能否通知案外人作证时,叶某当即以3万元借条双方已声明作废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即只要求胡某返还借款本金7.5万元。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为叶某仅提供两份借条作为证据,借款事实真伪不明,借款金额无法确定,叶某陈述前后不一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为排除合理怀疑,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分别到被告胡某家里、居住地所在社区了解情况,胡某下落不明。而原告叶某称身体不适多次不配合法院调查,法官组织“百姓评议团”通知叶某谈话。

  陈述过程中,叶某拿出一份2022年1月6日形成的7.5万元借款借条的复印件,与庭审中提供的原件不一致的是,这份复印件借条日期下面还有一行备注:“以前借条作废,从2022年以前此作废。”同时还有证明人徐某的签名。

  面对借条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叶某承认自己剪裁过借条的事实。

  鹿城区法院认为,原告叶某凭被告胡某所出具的两份借条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相应的款项交付凭证,虽主张为现金交付,但庭审中就借条出具、现金交付的具体情况作出多次前后不一致、甚至是互相矛盾的陈述,导致借贷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叶某将涉案借条予以剪裁,隐瞒曾与胡某结算、作废2022年以前借条的事实,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经法院调查,原告叶某涉诉众多,具有职业放贷人的迹象,因现金交付对于款项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实际发生的数额等方面难以审查,主张现金交付亦具有规避款项实际交付情况审查的可能性,因此原告叶某应当对交付金额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叶某将涉案借条予以剪裁、刻意隐瞒其与胡某结算、将之前借条予以作废的事实,仍凭已作废的借条虚增债权金额并提起诉讼的行为系变造重要证据,结合其未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法院依法决定对叶某罚款10000元,并要求其限期缴纳。

  法官提醒,诚无老幼,信无大小,在营造全社会形成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的路上,一个人也不能“掉队”。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新闻中心 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叶双莲监制:阮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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