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张先生辩称,他工作的路面,有大量淤泥,车辆被渐染的情况十分常见,他车牌虽然有折损,但不影响辨认。
2013年1月14日,张先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瑞安市虹桥北路时,因车牌污损被交警依据新交规处以200元罚款以及违法记分12的处罚决定。但是,张先生辩称,车牌可能是在行驶过程中无意沾染上污泥的,并不具有故意污损的行为。
昨天下午,该起备受关注的污损车牌案在瑞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该案系新交规施行后,浙江首例因污损车牌引发的行政诉讼。张先生和诉讼代理人、交警大队指导员和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张先生陈述,他驾驶的重型半牵引工程车,绝大部分时间在建筑工地中工作。在上车驾驶前,他已经进行检查,确认号牌是清洁的。而建筑工地中心四处泥泞,在此驾驶车辆,难免会沾染或被其他车辆溅上淤泥,致使车牌污损。作为驾驶员,不可能时时刻刻停车对车牌进行检查,遂不应认定他实施故意污损车牌的违法行为。据此,张先生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警队则认为,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对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心理。作出行政处罚当天,张先生的前车牌清晰可见,后车牌完全无法辨认。而且当天天气晴朗,路上没有大量积水,张先生的车辆却满是淤泥,车牌与车身的淤泥连贯一体,十分干燥,车牌没有任何擦拭过的痕迹,也不像是一两次渐染淤泥造成;且车牌存在折损变形,无法清晰辨认。遂交警队认为张先生对后车牌污损情况是放任的心态,属于间接故意。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交警队当庭出示了车牌污损的照片、天气证明,并申请当天执勤的交警出庭作证。执勤交警说,他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询问过张先生的工作及开车前是否清理过车牌。车牌经张先生重新擦拭后,仍然无法清晰辨认。据此,他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张先生辩称,他车牌虽然有折损,但不影响辨认。而车辆向前行驶,前车牌自然干净,后车牌与车身则被从后门溅上的淤泥渐染。他工作的路面,有大量淤泥,车辆被渐染的情况十分常见。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将择日宣判。芮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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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损车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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