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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两会期间,南通、温州、东莞、佛山等不少经济发达城市纷纷提出申请,要求被批准成为“较大的市”。据了解,上一次批准是在1993年。
“较大的市”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杨小军。
记者“较大的市”是一个什么概念,目前全国“较大的市”是怎样的一个历史沿革?
杨小军:“较大的市”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不包括直辖市、省会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市。这些“较大的市”,当初都是所谓地级市。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两个“较大的市”的概念。一个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是狭义的“较大的市”。另外一个是广义的“较大的市”,包括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现在实际存在的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就是18个。
国务院历次批准的“较大的市”
1984年 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重庆市1997年升格为直辖市)
1988年 宁波市
1992年 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
1993年 徐州市、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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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温州 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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