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从中央到地方的管委会,出台过各种各样的电影院补贴政策,有的是长期的,有的是一次性的
从“死缓”到“无限期”
1990年代,由于国家财政困难,从中央到地方,各政府部门设立了林林总总类似电影专资这样的政府性基金,“用来应付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需求和财政开支缺口。”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系主任曾康华表示。
但是,游离于公共财政预算外的政府资金收支,也带来诸如“乱收费”和资金监管不力等弊病。1990年代末,国务院开始要求中央和地方“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2002年财政部更是下文一次性取消了277项政府性基金。
电影专资虽然在2002年得以保留,但却被打入“死缓”之列,财政部的文件里,给出了它的执行期限——2005年底。
等到2005年时,电影专资和其他16项原计划执行到“2005年底”的政府性基金,因“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执行期限被财政部延缓至2006年底。
在广电系统从事电影专资工作的林远记得的“故事”却是:在2006年财政部和中宣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提到继续执行电影专资政策。随后财政部、广电总局发布了新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过去相比,主要的进步是,财政部对电影专资的收支有了更严格的控制。
总之,管理办法实施后,至2013年4月最新发布的《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再无任何文件提及电影专资的“执行期限”。
这番逆转在曾康华看来并不意外。他说,在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过程中,对应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往往通过向上陈情基金存在的必要性、让原有政府性基金改头换面等博弈方式对其进行维护。
但停止收取电影专资的声音也从未停息。
近些年最大的一场风波,是著名导演冯小刚在2011年全国政协召开的一次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上的“炮轰”。他在发言中指出,这项收费加重了电影行业企业的负担,应减免企业缴纳,改由财政补贴。
电影行业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票房分账,一部电影的票房收入,先扣除了5%的电影专资缴费和3.3%的营业税后,剩余收入才能由电影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和电影院四方分配。
这5%的缴费,既可以理解为消费者埋单,也可以理解为是电影企业分担。
冯小刚以其所在的电影制片公司华谊兄弟2010年的营收情况折算,当年由其间接承担的电影专资为4000万元,而当年该公司净利润不过8000万元。
在电影主管部门内部,亦有个人观点认为电影专资早已完成了“历史使命”。“从电影专资的名称里‘电影事业’就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电影计划经济阶段的产物,现在我们的用词早已更新为‘电影产业’。”某省广电局电影处负责人张影说。
“很少有行业是这种费比税还高的格局。”张影提到,开会与税务部门谈及电影行业税负减免政策时,对方会说,“那你们先把费清理了,再考虑免税的问题”。
浙江大学财政系主任朱柏铭,则在论文中从另一角度阐述了应当取消电影专资的理由——电影事业发展本属“公共财政应当承担支出责任的领域,不该单独征收,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划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则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政府性基金区别于税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有明确的期限。如果是无限期的事情,就该通过立法,纳入税收范畴。
不过,2013年初电影资金办主任姜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电影专资何时取消“还不好说”,“它的存在,对本土电影有很大积极作用,一旦取消,进口片肯定是最大获益者”。
“这是一个国家大政方针,通过电影专资政策,我们可以从外商在中国电影市场里拿走的票房里,每年抠回上亿元用于扶持国内电影产业发展。”一位广电系统知情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如此解释。
据电影资金办副主任李东介绍,上届政府已经明确的是,至少执行至“十二五”结束,即2015年。至于在那之后电影专资是否会取消,国务院将来会有定夺。
李东还提到,正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已写入了“设立电影专资”。公开资料显示,《电影产业促进法》系由广电总局起草,但各条款争议重重,目前还未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外,一位广电系统知情人士透露,正在修订中的电影专资新的“管理细则”,正筹划把收缴面扩大,从1991年设立时提出的县和县以上城市电影院,扩展到乡镇电影院这一层面。
南方周末记者按照电影资金办和财政部过往发布的数据计算,1991年至2012年间,电影专资已经收缴约30亿元。2013年的相关预算数据显示,2013年预计还会有超过8亿元收入进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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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看不见|电影院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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