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至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通过旗下的融资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合计金额519391.528万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351292.2086万元。
温州网5月14日讯(记者 戴玮 通讯员 温萱)日前,温州中院依法立案受理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泰顺县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由被告人董某、章某等人在1998年创办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的基础上,经多年发展,于2003年9月份经工商部门批准而成立,2005年9月份更名为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立人集团。
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经温州立人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某决定,并在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甲、章某、蔡某等九个融资平台;还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五个融资平台。
至2011年10月31日,立人集团通过上述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合计金额519391.528万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351292.208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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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温州 泰顺 立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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