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10时,温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局长余中作客《温网议事厅》栏目,与网友展开在线交流。由于当天节目时间有限,余局长并没有回答完所有的网友提问。直播结束后,栏目组将网友的问题汇总后交给余局长。近日,网友的所有提问都得到答复,具体答复如下:
1、余局长您好!2008年12月3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温政发〔2008〕94号<<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我想问的是温州市2013上半年政府性负债余额是多少?2011年3月21日至25日,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温州地方政府性债务时政府负债余额是多少?您怎样评价这几年政府性投资对拉动温州经济增长的贡献?
答:从我市情况来看,我市政府性债务属于可控范围之内,并按照相关办法加强管理。政府性债务是各地(包括其他省市)为加大投入力度,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金投入不足问题,长期以来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政府性债务的投入,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生事业不断得到改善。
这几年政府性投资对拉动温州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一是投资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二是政府性投资作为总投资的一部分,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起引领和带动作用,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经济建设,吸引民资、外资以及在外温州人资本等社会资金进入投资领域,引进战略合作者,从而不断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三是政府性投资有利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优化提升城市整体投资环境,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引凤筑巢,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
总而言之,今天的投入会带来明天的产出,从而有力地促进后天的发展。当然,投资一旦出现饱和,会出现投资边际效益递减速的现象,使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受限。投资、消费和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更多地依靠促进内需、刺激消费来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是合理的增长模式。归根结底,经济增长最终靠产业转型升级,靠实体经济的发展来推动。
2、今年上半年温州固定资产投资1010.91亿元,同比增长了27.4%,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6.8%。您认为温州今年会完成年初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吗?
答:今年以来全市上下以扩大有效投资作为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了固定资产投资持续较快增长。在与市相关部门对接后,预计全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亿元基本可实现,原因如下:
上半年投资总体运行平稳较快,投资结构有所优化。一是房地产开发投资在第三产业投资中的贡献持续下降,而服务业投资实体导向作用则进一步增强。二是依靠项目实物投资带动投资有效性方面有所显现。尤其是工业投资增速连续高于平均投资增速,显示我市“扶工兴贸”组合拳效应扩大,企业投资信心恢复强劲。三是重点建设强势推进,省市重点建设进展总体呈现良好态势。
上半年时间过半,但执行率未过半的主要原因是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完成滞后,其中国资公司进展不快,完成率总体较低是今年上半年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然而,政府投资预算执行往往呈前低后高趋势,即上半年项目重做前期,下半年重实施及项目推进上的克难攻坚。
另外,在与市相关部门对接后,认为实现3350亿元的投资目标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原因如下:
一是投资结构优化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业投资虽增速全省领先,但绝对量仍处于劣势。工业技改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仍偏低,实体经济振兴的投资结构性优化驱动力有待增强。二是投资后劲支撑存在一定的隐患。新开工项目进度滞后,大项目存在投资规模总体偏低的情况。三是投资要素保障困难。征地拆迁、资金保障、土地指标和人才缺乏等投资瓶颈要素制约仍比较突出。
3、虽然现在新的公交车多了一些,但上下班还是感觉很挤,请问余局,财政有没有加大对公交的补给啊,提高班次,提高服务之类的?
答:2012年公交公司共优化新增公交线路10余条,更新和新增环保公交车辆共465辆,2013年计划新增6条公交线路和优化公交线路15条。财政对公交的补助力度也逐年在加大从2007年的1470万元至2012年的7348万。今年将增加与公交公司提高客运量、营运里程挂钩的奖补事项,促进公交优化服务。
4、余局长你好! 2012年度地税汇算在本年5月底已完成,该补的税在5月底已补足,该退的税到今天还没有退下来,地税退税到底需要多少个工作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因此纳税人在申报缴纳税款过程中发现有多缴税款,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资料,经过税务机关内部审核审批流转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交人民银行国库,由人民银行国库将应退的税款退还至纳税人帐户。有关退税具体政策及条件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浙江财税12366咨询电话。
5、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获得免税的正式票据?
答:首先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成立文件;其次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经营行为可向地税部门领取发票;第四按现行政策属免税范围的经营收入可向地税部门办理减免审批或减免备案登记。第五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由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财政部门分别会同本级的国、地税部门审核。经审核认定为具有非营利组织资格的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财政部门申领票据。第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6、为什么温州的公交这么贵,即使办了公交卡也没便宜多少,温州的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为什么这么不到位呢?难道不应该在这方面多多投入吗?当每个城市的总体水平都在提高的时候,温州不该落后!
答:公交票价自十几年前(约1998年)调整票价以来一直维持在一票制2元/人次(不含有人售票),按2013年上半年统计每人次的成本约2.5元。2012年客运量为2.8亿人次,票价收入5.6亿元。目前我市持IC卡乘车九折特惠,如果实现5折的优惠,财政至少要补助2亿以上,优惠政策的推出需要市财力的支持,鉴于我市的财力有限,目前还无法承担持IC卡乘车加大打折的能力。但是,财政对公交的补助力度也逐年在加大,2012年各类补助共计7348万元,其中包括70周岁以上老人等免费乘车、公交候车廊建设及持IC卡九折特惠等。今年财政补助将增加与公交公司提升客运量、营运里程挂钩事项,促进公交公司提升服务与效率。对交运集团投资建设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上缴国家、省里的规费后,全部留给公交公司用于发展公交事业。
7、其实我想问的是,这些罚款最终有多少返回给交警和城管的口袋?坊间传言,交警罚款是有提成的,余局长给辟谣下吧。
答:一直以来,温州市财政局及公安、城管等执法单位,认识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各执收单位收取的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收入预算;部门的行政运行经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由财政予以保障,执法单位罚没收支完全脱钩。因此交警、城管等部门的罚没收入不存在提成、返回等问题。
8、瓯海区政府将瓯海图书馆抵押给银行,贷款发工资?向财政局长求证下该消息的真伪。
答: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一、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来源是从公共财政预算内收入来统筹来安排,目前运行正常,不存在发不出工资的现象。二、根据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用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用于设定抵押。瓯海区财政没有将瓯海图书馆抵押给银行
9、那位醉驾被刑拘的财政局吴姓副局长,现在还是不是公务员?
答:吴南友同志的醉驾行为由司法部门按程序受理;吴南友同志原系市管干部,其党纪、政纪处理权限不在我局。
10、您好余局长,关于龙湾区棋盘村安置房(宏欣家园)住户,转国有房产证地税局收8项税,如140平方地税局收税10万5千元左右占总房款12.5%还不包括房产税1.5万和村收每平方450元关系费,税费总和达19%,远超二手房9.5%税费,住户强烈不满请局长回复。
答:该网友对房产信息、缴纳的税种等情况描述得较为简单,建议能进一步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房产资料等信息,我们将根据网友提供的具体信息做出解答。
11、地下车库作为住宅的配套设施转让税收适用非住宅(也即营业房)税率感觉极不合理。
答:当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过程中,由房管部门对房屋性质先做出认定,税务部门是根据其认定的性质来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12、税务局长您好:平阳县建筑行业,本地建筑企业施工材料成本要求发票,外地建筑企业施工材料成本不需发票,这个差额应该3%左右。这对建筑市场管理不公平现象,所以本地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现平阳每家建筑企业面临倒闭现象。谢谢!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因此,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本地建筑企业施工材料成本要求发票,外地建筑企业施工材料成本不需发票的问题。也不存在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税负不均的问题。
二、企业之所以感觉存在这种不公平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上的差别。本地建筑企业一般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作为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其中也包括施工材料成本应当取得的发票。而外地建筑企业在温州跨地区经营的,如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并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其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地企业由于其所得税核定征收,经营地税务部门对其是否取得施工材料成本发票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假象。
13、请问余局长能否建立类似工商公安的快速机制,面对商家百般借口不给发票迅速到现场处罚并给予消费者奖励?我多次举报涉税案件并查实补税罚款,都没有奖励。理由是不是实名举报,问题是接听我举报的88161234接线员从没提示过况且我留的电话号码可以作为领奖凭证。
答:关于这位网友提出的“能否建立类似工商公安的快速机制,面对商家百般借口不给发票迅速到现场处罚并给予消费者奖励”问题: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涉税检举案件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3款规定:“检举事项为清理漏管户、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涉及日常地税征管业务的,转交相关税务分局(所)”。
举报中心接到此类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的举报,按规定转有关分局处理。关于奖励金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号》第三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和《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检举人进行实名检举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举报中心每次接听举报电话,最后都会按程序询问举报人是否愿意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这位听众以前也多次举报,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也跟他沟通过,如举报应留下实名并提供身份证件,将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但每次留联系电话,不肯留真实姓名和身份证件,故不符合奖励条件。
关键词:余中平 财政 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