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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温州副市长滥用职权获刑三年 二审驳回上诉

2013年09月27日 17:50:49来源:中国新闻网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

  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温州市政府原副市长叶际仁滥用职权上诉一案,当庭驳回叶的上诉,维持原审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叶际仁,浙江永嘉人,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3年3月13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际仁犯滥用职权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叶际仁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主持召开了研究菜篮子集团外迁项目土地安置问题的会议,会议经研究并由叶际仁拍板决定,将菜篮子集团公司及起所属外迁企业集中安置在温州市瓯海娄桥镇。而在该专题会议后,菜篮子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国权(已被判刑)找到叶际仁,要求把土地安置主体由菜篮子集团公司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菜篮子发展公司系系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叶际仁同意应国权上述要求,并要求原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已获刑)抓紧落实。

  2003年11月25日,冯鸣签发了上述会议纪要,但更换了用地主体。

  2006年10月,鉴于有群众举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书面反映一期供地给菜篮子发展公司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示是否继续供地。叶际仁作为分管副市长,明知一期供地违法,仍没有提出纠正意见。

  2008年9月至11月,温州市审计局对菜篮子集团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菜篮子发展公司,发现菜篮子集团公司申请的建设用地被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取得的问题,遂向市政府报告建议纠正。因有关补偿事宜等原因,涉案地块使用权直到2011年9月才被市政府注销。

  经评估,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国有划拔土地,总价值32898万元,扣除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台州中院认为,叶际仁无视国法,明知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并授权冯鸣签发既要,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温州市国土局、审计局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能予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台州中院依法判处叶际仁有期徒刑三年。

  浙江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叶际仁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叶际仁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的意见均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遂当庭裁定驳回叶际仁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叶际仁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叶际仁的家属及浙江省政协委员、发改委和国土厅等工作人员共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关键词:叶际仁 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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