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通过 专家解读

2013年11月22日 14:30:50来源:温州网查看评论

同题报道:《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温州网11月22日讯(记者 黄国强)为期1年多,历经数十次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反复论证、闭门修改后,今天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最终表决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国内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出台,将给温州金改带来哪些助力和变化?温州网第一时间邀请到温州本土经济学家马津龙对《条例》予以解读。

  使民间融资有了单独的体系性法典

  “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十二项主要任务的第一项,以及温州市后来公布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即“实施细则”的第一项内容。

  马津龙认为,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发布,是针对《方案》第一项任务在法律上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也是我国针对民间融资的第一个地方立法。

  相比以往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有关司法解释,此次《条例》的出台,使民间融资有了单独的体系性法典。

  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

  马津龙解释,该《条例》所指的民间融资,除了通常认为的民间借贷之外,还包括了所谓“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等货币资金融通活动。

  这就使得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还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定向集合资金。

  “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很难从银行得到满足,也难以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募集资金。”马津龙认为,《条例》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纳入加以规范发展的民间融资,必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可防止普遍性债务危机的发生

  马津龙介绍,根据以往的调查,温州民间借贷双方42.4%为亲戚关系、52.3%为朋友关系,不直接认识的仅占5.3%。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仍然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分为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和非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

  马津龙认为需要加以规范、需要登记管理的,主要是后者。前者即亲朋好友之间的直接借贷,由于信息对称,又受到血缘、亲缘、人缘约束,不大有事先的恶意借贷和事后的恶意赖帐,发生债务危机的概率非常低。

  上个世纪80年代曾经发生的“抬会”这种类似“旁氏骗局”的事件,只是个别的、局部的现象。2011年引发的这场较为普遍的民间借贷危机,正是由于种种原因,借贷双方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亲朋好友之间相对安全的范围。

  “现有的金融制度和金融体系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部分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的资金需求也难以凭借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就能完全得到满足,《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这类民间借贷的规范,防止普遍性债务危机的发生。”马津龙说。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编辑: 黄国强|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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