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桥邻村市场综合楼办不了产权证 业主发愁

2013年11月26日 06:17:09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邻村市场综合楼,老叶的两个女儿各自买了一套房子,可七八年过去了,产权证一直被拖着不能办理,最后走上诉讼路。谁知,官司打赢了,产权证的办理还是遥遥无期,原因是“开发商”手里拽着购房发票不给他们。据了解,该综合楼里有100多套房子的购房者有此遭遇。

七八年过去了,产权证一直被拖着不能办理

  温州网讯 昨天,小胡又与他父亲吵了一架,责怪父亲买房子连产权都办不下来,导致没法落户,两个小孩的读书问题没法解决。

  在瑞安市飞云街道桥邻村市场综合楼,老叶的两个女儿各自买了一套房子,可七八年过去了,产权证一直被拖着不能办理,最后走上诉讼路。谁知,官司打赢了,产权证的办理还是遥遥无期,原因是“开发商”手里拽着购房发票不给他们。据了解,该综合楼里有100多套房子的购房者有此遭遇。对此,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事件起因:

  百来套房子办不了产权证

  2005年3月,老叶的两个女儿与瑞安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桥邻村市场综合楼分别买下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付款方式、办理产权等事宜。2006年6月,购房款付清后,她们一直等待着房子产权能登记到名下。谁知,这一等,就等到了现在,不知还要等多久。

  小胡一家是文成玉壶人。2006年4月,小胡父亲花了38万余元,在该综合楼买了一套138平方米的房子。自此,一家人从玉壶搬到了瑞安新家。

  该综合楼有三幢,共100多户购房者,大多是文成人,基本上是在2004年至2006年间购买了该处住房。买房后,自然想着要办产权。然而,这100多户购房者一直在为房子的产权证奔波着。直到现在,都入住七八年了,产权证还是没有办下来。

  事件影响:

  小孩没法在辖区入学,房子不能抵押

  “买房时,我的小孩还没出生,现在大的5岁多了,小的也3岁多了,眼看着都要读小学和幼儿园了,可产权还是没办下来。”小胡说,他的户口在父亲下面,只要他父亲的户口在新居落户,他孩子的户口也就解决了。

  “由于没有产权,户口不能迁入,我们的小孩也无法在辖区内学校入学。”住户们说,他们为了孩子上学,想出各种办法:一些住户通过开具证明、交借读费的方式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还有一些住户只能让孩子回到户口所在地文成读书。为此,一些家长周一至周五住在文成老家,周末再回到瑞安的家。

  除了小孩读书要交借读费和户口不能迁移外,做生意资金短缺时,房子也不能抵押、转让。

  事件发展:

  法院判决产权变更,并赔偿相应违约金

  一开始那几年,房开公司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购房者办理房子产权登记。再后来,有人去找房开公司讨说法,谁知,房开公司没影了。原来,2007年8月,该房开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

  自此,一些购房者开始抱团维权,向房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但均无果。

  于是有人就诉诸法律,老叶的两个女儿为此做了“开路先锋”。去年六七月,她们分别将房开公司的3名股东告上了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将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她们名下,并索赔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去年11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房开公司3名股东将房子产权变更至叶氏姐妹名下,并赔偿相应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法院向这3名股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但这3名股东没有履行。

  无奈,叶氏姐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5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她们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都登记在她们名下。为此,瑞安法院还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判决了,协助执行通知也发出了 为何产权仍不能变更?

  住建部门:被“卡”的原因是没有购房发票

  谁知道,即便法院判决已有1年,协助执行通知发出也有半年时间,叶氏姐妹的产权还是办不了。

  今年初,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建局)给购房者的一份回复函这样写道——桥邻村市场综合楼开发商已在我局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并领取了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发票、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开处)、契证到飞云房管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瑞安市住建局飞云房管所副所长林远种说,这些购房者缺的主要是购房发票,他们需要凭此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并在房开公司方面配合下才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虽然叶氏姐妹有了法院的判决书,但按照国家规定,她们必须缴纳契税才能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她们被‘卡’的原因也是购房发票的问题。”不过,林远种还称,缴了契税办了契证后,不管房开公司同意不同意,凭判决书就可以单方面进行产权登记了。

  房开公司:不给购房者购房发票,是因为还有税款未缴

  那么,房开公司为何不把购房发票开给购房者呢?

  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新兴房开公司的3个股东辩解,该综合楼的权源属于陈某(其丈夫苏士笋)等18位业主,房开公司与他们是代建关系,房产买卖与房开公司没有关系。而在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苏士笋作为新兴房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盖下其本人私章。对此,法院方面也确认了苏士笋目前为新兴房开公司的代理人。

  苏士笋称,之所以不给购房者购房发票,是因为还有税款未缴。这笔税款包括城建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但房子不是房开公司的,购房款也不是房开公司收取的,房开公司当然不愿意支付这么多税费。

  有人认为:房开公司是纳税主体,要购房者负责于法不合

  叶氏姐妹案的代理律师、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启练称,从开发建设到预售许可,登记的主体都是新兴房开公司,这说明新兴房开公司是该项目的纳税主体。而从有关规定来讲,城建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款都应是纳税主体来缴纳。该项目竣工有10来年,税款却一直未缴纳,而如今开发商要购房者负责,这于理不容,于法也不合。

  曹启练说,目前,购房者的产权办理主要就卡在税费缴纳上。“有些购房者愿意自己缴纳,可是税务部门却不同意,说购房者不是纳税主体,不符合规定。”

  据悉,瑞安当地税务、住建、土地等相关部门为此开过数次协调会,可目前此事仍未拿出具体的解决措施。购房者反映问题之后,得到的回复均是“还在协调中”。

  许多购房者不禁要问:还要协调多久?

  律师解读:不协助执行法院判决, 行政机关的行为错误、违法

  本案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对司法裁判认可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将相关房产登记在叶氏姐妹名下。至于缴纳契税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书中确认的购房金额来确定纳税金额,从而办理契税证,并不是非要购房发票不可。因此,本律师认为行政机关以此为由拒不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是错误且违法的。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黄云峰 |编辑: 潘涌燚|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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