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 成都未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网签
原标题:1月1日起未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网签
本报讯(记者陈瑾)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获悉,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已联合发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格式条款电子监督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新申请销售(含预售、现售)商品房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或认购协议(以下统称买卖合同)前,应当将上述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范本向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中的文本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位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高新区的,应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备案;在其他区(市)县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2014年1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和已取得预售许可并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后继续销售的项目除外。
据了解,我市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格式条款电子监督机制。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与“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备案系统”后台信息数据的自动比对,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号下的买卖合同文本格式条款使用前的备案监督。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格式条款备案编号的,网签系统不提供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支持。
其中,监督的主要内容包含买卖合同文本中格式条款含有的以下内容:1、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如买卖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2、逾期付款责任、逾期交房责任、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产权登记、争议解决方式等上述六条具有多项选择性条款内容采取事先填选或“”方式予以固化。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审查备案后拟使用的买卖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供购房者查阅、检索、核对。
根据《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买卖合同文本格式条款备案时,应当事先通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cdgs.gov.cn/)“合同信用”栏目详细阅读、理解格式条款备案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中下载填报备案所需提交的相关表格,并向指定管辖权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备案申请;各级工商、房产管理部门需形成部门联动的监管与执法合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根据部门职责及时抄告对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发现企业存在上述合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将违法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使用工商、房产管理部门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示范文本,营造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合同签约氛围,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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