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欠薪不能单打独斗 应在法律基础上类型化处理
对欠薪的治理,不能靠哪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甚至未来主要也不是依靠定罪处罚;相反,应当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针对欠薪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
每到年关,欠薪总会成为一个令人揪心的话题。与往年不同,经过这些年的严厉整治,尤其是司法机关高擎刑罚利剑,2013年并未发生多少欠薪讨薪的极端个案。但与此同时,那些游离于刑罚标准之外的一般性违法欠薪,那些并不一定会酿成重大影响的欠薪,则可能成为今后执法面对的突出问题。
近日,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透露,虽然欠薪案件涉及人数有所下降,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在一些行业还时有发生,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拖欠工资明显增多。从其披露的数据信息看,欠薪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位,且呈现一些新特点,如拖欠工资问题与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
这说明,在转型时期,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走向,欠薪并非短期内的个别现象,而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理的法律问题。以往我们治理的主要逻辑是,欠薪纠纷出现乃至恶化之后,为避免出现矛盾激化而进行事后处罚和救济,倚重刑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在刑罚威慑之下,恶性案件大量减少,但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欠薪现象,却不能完全依靠刑罚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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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欠薪行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修正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这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介入此类纠纷提供了充分依据。这意味着对欠薪的治理,不能靠哪一个部门单打独斗,甚至未来主要也不是依靠定罪处罚;相反,应当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针对欠薪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对于主观恶意欠薪且影响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进行严格的刑罚追究;针对构成行政违法的欠薪案件,需要劳动执法部门严密执法;而对于普通的欠薪纠纷,则需要发挥劳动仲裁的程序功能,并将此类纠纷纳入便捷的民事司法救济渠道。
从根本上说,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公权力的介入对于维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权益不可或缺,其执法的耐力是形成规范化秩序的关键;但同时也要看到,这种公权力执法总会呈现出难以避免的局限性,因为与海量的用工市场相比,公权力无法对用工单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对日益变换的欠薪纠纷现象的治理难免力不从心。因此,在期待行政执法更有积极作为的同时,我们还应当从契约法治的理念着手,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更加公平的平台,尤其是在劳动者维权的自组织能力和法律意识方面,下更多实质性的功夫,以改变劳动者弱势的地位。而只有实现劳动者力量的崛起,才能形成与用人单位的均衡博弈,最终从根本上解决公权力代为讨薪的难题。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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