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动车登记注册 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6日讯(卢学民记者李京枝)1月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确保《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顺利实施,解决部分群众已经购买或已经签订购车合同群众的实际困难,元旦后,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各级交警在机动车登记注册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本省在境内生产的部份车型的注册登记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环境保护部2007年第9号和2008年第40号《公告》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因此,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不属于《通告》的适用范围,应当按照车辆《公告》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二、机动车所有人在2013年11月15日前已经购买或者签定合同订购的符合国三排放标准的重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符合国四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4年2月28日前凭2013年11月15日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订购合同与2014年2月28日前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三、凡在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四、出台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告的市(州),按当地通告的规定执行。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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