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宝马连撞两车致4死 原告方获赔74万被告想分期付
《弯道越线宝马连撞两车致4人死亡》追踪
2013年8月27日,一辆宝马车在宜宾白塔山下越过双实线撞上了对面驶来的别克车,随后撞上大货车,事故造成4死2伤(其中宝马车上3人死亡,别克车中一人死亡),经交警认定,宝马驾驶员周孝礼系醉驾,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本报2013年8月28日曾报道)。
昨日,宜宾宝马连撞两车案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沙坪法庭开庭宣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周孝礼、周仁武,共须支付赔偿幸享怀、幸平(化名)747007.42元。
庭审
责任认定宝马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昨日下午3点,死者别克车驾驶员幸云成的前妻张兴琼、未婚妻李春早早来到法庭等候开庭宣判。
法庭上,原告幸云成的父亲幸享怀,儿子幸平没有出席,张兴琼、李春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宣判。被告方仅有一名代理人唐女士参加了宣判,保险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下午4点08分,周孝礼驾驶川Q38188宝马越野车搭乘文国强、陈强、杜星,由黄桷坪大道方向经滨江大道一段往上江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滨江大道一段(距白塔山入口约200米)弯道处时,因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往对向车道,先与幸云成驾驶并搭乘李春的川QX9693小型轿车相撞,再与牟利平驾驶并搭载何平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文国强、陈强、杜星、幸云成死亡,周孝礼、李春、何平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宝马驾驶员周孝礼系醉驾,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赔偿别克家属获赔747007.42元
法院认为,原告亲属幸云成因交通事故死亡,并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孝礼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幸云成无责。周孝礼与其父亲周仁武居住生活在一起,周仁武将其所有的川Q38188车的车钥匙交给其子周孝礼后,对其所有的车子一直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即对该车怠于行使管理责任,且从客观上也放任了此次交通事故危险的发生。
最后,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幸云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为747007.42元,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总金额中的112000元,扣除原告已获得的丧葬费17936.5元,还应支付94063.5元;周孝礼赔偿原告幸享怀、幸平其余损失635007.42元中的60% ,即381004.45元;周仁武赔偿原告幸享怀、幸平其余损失635007.42元中的40%,即254002.97元。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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