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商诉腾讯侵害商标权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2014年01月07日 09:35:28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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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商李克注册的商标

  腾讯公司注册的商标

  温州网讯 温商李克诉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有新进展。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昨天透露,该院已于上周五传唤了“SOSO”商标持有双方李克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代表到法庭,就该案进行证据交换,具体开庭审理时间未定。

  李克今年30多岁,目前从事广告设计,在杭州与温州均经营着公司,注册了“SO-SO”等多枚商标。李克的代理律师、广东圳泰律师事务所李耀辉介绍,李克于2008年申请注册成功的“SOSO”服务商标,属第35类,可用于广告、出版、推销等领域,李克将该商标主要用于在杭州创办的生活资讯类DM杂志SO-SO;而腾讯公司于2009年申请注册成功的“SOSO”服务商标,属第42类,可用于编程、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方面,该公司将商标用于搜索引擎SOSO方面。2012年,李克陆续在杭州等地发现腾讯及其代理商品众互动广告(北

  京)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相关网站进行“腾讯效果推广”及广告宣传、推广广告、代理广告中使用了“SOSO”字样。李克认为,腾讯公司与品众杭州公司已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此后,李克曾委托律师向腾讯方面发出律师函,但未得到回复。去年5月,李克向杭州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该两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索赔具体金额,李耀辉未予透露。

  李耀辉称,对于李克的起诉,腾讯方面就起诉地提出了异议,后被法院方面驳回。随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李克诉腾讯、品众杭州公司侵害“SOSO”商标权立案,并于今年1月3日传唤双方到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与简单的质证等程序。

  据杭州网报道,此案庭前交换证据时,腾讯的代理律师认为,腾讯“SOSO”商标构图、颜色和注册用途和李克所注册的“SOSO”商标有很大不同,该公司宣传所做“SO-SO”是指搜索引擎类推广,并

  将腾讯主要标志为“企鹅”作为形象,并未构成侵权。

  就此起商标权纠纷,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任陈贺政认为,李克与腾讯公司注册的“SOSO”商标,外观虽非常相似,但是注册的服务类别不同,因此双方均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注册批准。如果腾讯公司将该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方面,是以品牌形象出现的,就不构成侵权,而若是以广告服务形式出现,就可能存在侵权。“这类官司取证较难,持续时间也会较长。”他这样说。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郑俊杰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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