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女子被摸大腿 “英雄救美”酿命案

2014年01月08日 00:42:21来源:辽沈晚报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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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发现朋友的女友被邻桌的男人摸了一下大腿,他试图找对方理论,双方随后厮打在一起,没想到的是,被打倒的男子头部着地,不治身亡。

  41岁的叶某是浙江人,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初中毕业的他事发前曾在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打工。

  2013年6月30日晚7时许,叶某和朋友张某、张某女友郭某三个人来到了沈北新区道义镇盛京大街55号方特欢乐世界“沈阳国际啤酒节”会场,几人在哈尔滨啤酒大棚内聚餐。

  席间,出去一趟的郭某回来后在餐桌上说,有人“掐”了她的大腿。气不过的叶某按照郭某所指的方向走了过去,对方在邻桌,有两名男子,叶某质问其中一名男子王某,“你摸她了?”

  对方竟回答,“就摸了一下。”这惹怒了叶某,他顺手把花生皮扔到了王某身上,并大声斥责:“你耍流氓啊?”

  按照叶某事后的回忆,“我看见(郭某被摸)后,就走过去质问对方,对方上来就打我一拳,后来我们就打起来了。”

  王某一拳打了过来,打在了叶某的左额头上。随后,叶某表示,自己用手掌打了王某前胸一下,随后用右手打了王某左肩膀一下。只是这两下,王某被叶某打得后仰倒地,头部率先着地,表情痛苦。

  叶某不知道的是,被他打倒的王某后脑触地,因头枕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最终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在对57岁的王某进行酒精测试后显示,结果为每100毫升血中含乙醇196毫克。

  法庭上,叶某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王某对郭某耍流氓,并先动手打人,他才用手掌推了王某一下,并没有对王某伤害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叶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对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叶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经查,叶某掌击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故意实施的,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以及致人死亡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特征,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叶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故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昨日,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北国网、辽沈晚报首席记者杨帆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编辑: 温网编辑|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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