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漂流时意外溺亡 家属向同行的9驴友索赔119万

2014年01月08日 07:21:31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原告:被告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活动系自愿报名,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侵权

  温州网讯 参加漂流时出意外,小艇被打翻,驴友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其他同伴对此结果存在过错,提起诉讼,要求其他9名驴友担责,赔偿丧葬等费用119万余元。1月6日,此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被告驴友辩称,参与漂流活动与死亡事实没有关联。

  梅女士参加QQ群户外活动溺亡

  40多岁的温州人梅女士可算老“驴友”,这几年常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活动,包括山地探险和溯溪等。去年5月份,还参加过一支户外队伍的瀑降(从瀑布的顶端扔下绳索,顺瀑布而降寻找下脚点的一种探险方式)。

  去年7月17日,温州籍网友瞿某在户外活动QQ群中发出去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的“公告”,梅女士决定报名参加。7月20日上午,参加这次漂流活动的瞿某、张某、梅女士等10人,带着小艇等漂流工具,抵达青田县巨浦乡大桥位置。

  参加的10人都佩戴了安全头盔,穿上救生衣。每5人乘坐一艇,梅女士与瞿某、张某等人同乘一艇,瞿某、张某分别控制船头船尾。

  当天下午1时左右,梅女士乘坐的小艇经过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水域,这里河道较窄水流湍急。

  意外就在这里发生。梅女士乘坐的小艇被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冲了出去,游向岸边,而梅女士却被扣在艇内,小艇被卡在下游一个铁架下,有点水性的梅女士原本可以挣脱,但未料救生衣又被钩住,她一时无法从水中脱身。

  “水流太急,跳下去救的人用了10来分钟才游到她被困的地方。”张某说,发现梅女士被困,队员立即施救,被救起后,梅女士已经不省人事了。其后,梅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同伴操作不当酿事故

  梅女士家人得知噩耗后,沉浸在痛苦之中。随后,梅女士的丈夫、孩子和父母提起诉讼。

  梅女士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同行的其他9名驴友均没有经过操作小艇的专业培训。事发原因是瞿某、张某操作不当造成小艇侧翻。事发地附近有多块警示牌,警示群众不得到河道中游泳或从事其他活动。这9人和梅女士明知危险,仍在河道中漂流。他们都戴头盔、穿救生衣,这也说明他们知道在那里漂流是极度危险的活动,但过于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的发生。

  家属认为,对梅女士的死亡,同行的9名驴友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驴友:

  同伴对梅女士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更谈不上侵权

  对于梅女士家属的说法,被告9名驴友表示异议。

  他们把梅女士的QQ聊天记录提交到法庭,以此证明梅女士多次参加户外潜水、漂流、速降、穿越等活动。他们认为,梅女士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漂流、攀登、穿越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应当意识到这些户外活动的危险性。正因为知道户外活动具有危险性,梅女士投保了意外人身保险,且保险公司已经向其家属支付了理赔款。

  活动组织者瞿某称,他们是通过QQ群发布“公告”的,整个活动都是自愿报名的,所有活动都是非盈利性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对梅女士的意外,他们感到惋惜,但是作为成年人,梅女士应当自行负担责任。他们对梅女士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侵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是否合法合理展开激辩,被告的9名驴友不同意调解。

  此案未当庭宣判,鹿城区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驴友在类似的野外探险、漂流活动里出意外,我市时有发生,去年的小温失踪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去年6月23日,14岁的小温穿越莒溪大峡谷时失踪,直到去年10月27日其大件遗骸才被家属找到。小温的出事之谜,目前仍没有一个确切说法。

  小温父亲昨天告诉记者,目前警方还在调查此事。他表示,一切都要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考虑是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谢敏敏律师 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

  漂流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于一体的自助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要组织或参加自助游特别是含有冒险内容的自助游,则应当充分注意以下几点: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的组织、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自身的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其次,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组织者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积极救助。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事先做好责任承担的约定。

本文转自:温州网

N作者:  记者黄云峰 |编辑: 叶双莲|责任编辑: 黄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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